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和完善全市乡镇服务体系建设,确保2013年年底前所有乡镇服务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据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61号)精神,结合锦州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乡镇服务中心建设的紧迫感

乡镇服务中心建设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新形势下群众需要,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求;是创新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和监督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乡镇服务中心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策划,科学实施,强力推进。切实解决发展不平衡、功能不齐全、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做到服务全覆盖,便民无障碍。

二、因地制宜,强力推进乡镇服务中心场所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节约实用原则,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乡镇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实现通透式、开放式办公。各县(市)区政府应对乡镇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根据乡镇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服务大厅使用面积以满足服务功能和发展需要为标准,原则上不能少于200平方米。充分利用财政等部门支持乡镇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整合有关站所建设资源,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同时,统一配备满足运转需要的办公桌椅、触摸屏、显示屏、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咨询台、公告板、宣传架、饮水机、休息椅、意见箱等服务设施。已经建设完成的服务中心,要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拓宽服务范围。尚未完成的要加快建设速度,倒排工期,强力推进,保证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乡镇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

乡镇服务中心统称为XX乡(镇、街道)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集中受理和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承接村便民服务点的申办事项和代办事项,发布政务公开信息。乡镇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设主任1名,由乡镇政府领导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负责乡镇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乡镇领导工作时间AB角、节假日轮流值班等工作制度,并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为服务大厅管理员。乡镇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四、科学设置进入乡镇服务中心的事项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是乡镇政府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单位都要在乡镇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或直接进驻乡镇服务中心办公,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共服务事项都要进入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办理事项数量少或确实不能入驻的单位,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委托乡镇服务中心设置的代办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和反馈办理结果。职能相近的单位可合并设立办事窗口。进驻事项要不断拓宽领域,力争将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政、人口和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林业、卫生、畜牧、农经、农机、水利、公安、工商、税务、财政、信访、司法等部门的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服务中心。

五、完善乡镇服务中心运行机制

乡镇服务中心要建立“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工作模式,实行窗口式办公、标准化服务。按照“谁在中心谁办理”原则,各单位要对事项办理授权到位、工作人员进驻到位,实现在乡镇服务中心全流程办理,原单位不再受理。乡镇服务中心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实行办事过程全程电子监察。同时,要延伸服务触角,积极探索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手机短信服务等工作方式。要推进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服务体系建设,各建制村要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村委会主任为代办点负责人,并根据村民数量和代办事项多少确定代办员人数。

六、加强乡镇服务中心的管理

乡镇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首问负责、免费代办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加强进驻乡镇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各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乡镇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窗口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上由原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乡镇服务中心领导和管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

七、强化乡镇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乡镇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工作推动和工作指导,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不断增加乡镇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和内容,不断增强乡镇服务中心服务功能。上级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导和业务衔接。各级发改、财政、编委办等部门要加大对乡镇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人员设置等方面政策、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乡镇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纳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锦州市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附件

锦州市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指导目录

一、农业类

1.农业灾害补助资金信息核实、登记

2.农机年检年审

3.农机购置补贴申报

4.农业科技服务申请

5.农作物病虫害辨别和防治技术提供

6.良种补贴资金信息核实、登记

二、农经类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8.村级合同鉴证、管理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10.三资账目委托代管

11.村级账目查询

12.粮食直补资金信息核实、登记

13.物权证申报

14.村级公章管理

三、司法类

15.民事纠纷受理

16.帮教安置管理

17.群众诉讼代理

18.法律咨询

四、计生类

19.《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

2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21.《一胎指标审批》办理

22.《二胎指标审批》办理

2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2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申报

25.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对象申报

26.新生儿落户通知单

27.婚育情况证明

28.四术服务申报

五、林业类

29.企业林地征占手续申报

30.《林木采伐许可证》申报

31.林权证审核

32.林权纠纷受理

33.退耕还林等国家惠民资金信息核实、登记

六、人社类

3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3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36.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理

37.劳动输出和维权救助

38.《城镇失业证》申报

39.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申报

40.生存认证

41.求职登记职业介绍

七、民政类

42.优抚定补、五保和低保资金管理发放

43.救灾救济办理

44.优抚定补对象、五保对象、低保对象申报办理

45.残疾证申报

46.老年证申报

47.贫困户(含低保、五保户)重特大病医疗救助申报

八、工商税务类

48.工商营业执照

49.税务登记证

九、国土资源类

50.建设用地纠纷受理

51.农(居)民建自用住房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52.《土地使用证》办理

53.临时用地审批

54.企业征占用地审批

十、动监类

55.省级标准化养殖小区初审

56.畜产品无公害认证申报

57.动物的防疫、检疫申报

58.畜牧业扶持资金、补贴审核和资金发放

十一、广播类

59.有线电视收视费收缴

60.入户安装申请

61.有线电视信号维护

十二、其他

62.群众来信来访

63.房照办理

64.新农合参保办理、资金收取

65.河道违法占用投诉

66.水利工程立项申报

67.企业立项手续申报

68.企业环评手续申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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