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10〕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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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明确2010年医改任务目标,扎实有序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不断深入开展,现就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10年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2010〕38号)和《中共锦州市委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锦委发〔2009〕17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10.9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到74.7万人,参保率达到9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6.2万人,参保率达到86%。(市人社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成果。抓好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落实工作,完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保工作流程。重点推进大学生参保工作,将今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市人社局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尽快出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争取年底前实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积极探索非统账结合方式的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新农合门诊统筹达50%的统筹地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结余情况,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本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制度。推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政策衔接,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五保户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推动实行大病救助的县(市)改为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取消按病种救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防等方式。(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年底前完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准备工作。(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制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招标工作方案,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实行网上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3)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配合省承担8个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的提高和完善工作。加强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质量监管,全面实施生产质量受权人制度。完成对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完善我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5)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中治疗性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后的政府投入政策,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效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度快的地区给予奖励性补助。(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3)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完成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工作。(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员聘用制。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公平竟争的原则,组织单位和职工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指导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巡回医疗,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建设4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1个社区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负责)
2.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落实好高等医学院校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启动首批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33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落实国家制定的全科医生相关政策,推动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巩固和完善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12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开展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加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岗培训,培训城市社区卫生人员200人。(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3.发挥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加快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化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市卫生局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43170人。(市卫生局负责)
(2)对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为3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
(4)完成2009年100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6)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完成市康宁医院异地新建项目,使其达到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标准。
(1)加强全市采供血网络建设,健全血站质量体系,保证血液安全。(市卫生局负责)
(2)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建设,重点推进县级急救分中心建设。(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1.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建立“一个中心,多个专科”医疗格局。进一步增强市中心医院综合实力,扩大骨科医院、中医医院康复中心等建设,推进滨海医院建设进程,成立生殖医学中心等。(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3)探索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卫生局负责)
(4)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5)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
(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7)相关培训纳入人社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市人社局负责)
2.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局负责)
(2)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加快推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3)进一步推进通达全市的区域医疗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与各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年底前完成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主体工程。(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将2010年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将建立机制与增加投入有效衔接起来。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情况,调动各方面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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