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1〕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盟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于2011年年底前制定《阿拉善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原料来源、产品检验、包装及周边环境等各环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报盟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额济纳旗人民政府要组织旗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认真研究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和检验检疫证明等问题,尽快提出具体管理意见,报盟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盟住建局牵头,会同盟环保、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和屠宰场畜禽油脂的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盟环保局要负责开展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
四、要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70号),对学校周边的小饭桌、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属于餐饮服务行为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不属于餐饮服务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各环节和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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