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取消下放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字﹝2015﹞135号
颁布日期:2015-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取消下放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统一部署,2013年以来,市政府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大幅精简,先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赤政发﹝2013﹞24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赤政发﹝2014﹞32号),分两批次共精简行政审批事项301项,其中明确取消104项,下放62项,转为行政服务事项52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确保市本级取消、下放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真正落到实处,为下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深入推进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市政府研究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落实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取消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市政府两批次决定取消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的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项清理,要立即召开会议进一步向承办单位(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申明纪律,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事项全部清理到位。今后,凡取消审批事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理由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凡转为行政服务事项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推动工作方式由审批向服务指导转变,不得继续履行与行政审批相类似的办理程序,更不得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二、全面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市政府两批次决定下放的审批项目,市直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全部予以下放,要制发专门文件,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与旗县区对口承接单位就下放的具体项目、交接时限、办理流程等进行书面交接,确保应下放审批事项真正下放到位;所有事项下放交接工作须在10月20日前全部完成。下放工作完成后,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旗县区承接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审批业务在旗县区能够顺利启动、有序开展、规范实施,真正达到审批事项下放的初衷和目标。

三、认真做好整改落实情况总结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和认真总结市政府两批次取消下放和转为行政服务事项贯彻落实及整改情况,并形成专门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党政综合楼B座311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党政综合楼A座932室)。凡重视不够,对相关审批事项拒不取消下放、取消下放不彻底或明放暗不放、以备案等方式继续变相履行审批程序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刘宗军,联系电话:8827329;

王土,联系电话:8350910。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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