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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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2014年8月8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
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
为推进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赤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责任分工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同时负责督查和反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部署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三)市政府综合性工作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处负责督办。
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各级各类来文来函上作出的批示,由秘书处、综合处、督查室督办,其中综合类工作批示由督查室负责督办,信访件批示由综合处负责督办;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工作部署、信访批示件,及国家、自治区领导就对口工作方面做出的相应落实、信访等批示,由对应政务处室负责督办。
二、督查范围
(一)领导批示事项:上级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市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需要督查的事项;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工作会议、其他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对需要督查的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分解,确定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下达任务。督查事项立项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以督查通知、督办单等形式下达督查任务。
(三)督查开展。承办单位可以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驻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督查,协调解决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四)督查反馈。承办单位对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以报告形式反馈落实情况,报告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进行汇总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对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完成后,办公厅要收集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四、督查时限
有办结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在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没有办理时限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在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事项,承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办公厅请示,经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通报制度
承办单位1年内3次不能按照时限、标准完成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任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或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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