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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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下称《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9号,下称《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维护国家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尺度,分类处理,阳光规范操作,维护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
(三)坚持依法处置原则,落实政府、企业责任和义务,采取合理补偿的办法,依法收回多配置的煤炭资源。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原则,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坚持有利于推动就地转化原则,控制总量、转化优先,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避免新增煤炭产量冲击煤炭市场。
二、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清理范围。
截至目前,以转化项目、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方式取得的煤炭矿业权,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
(二)清理目标。
1.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但建设规模未达到已配置量应有规模的,超出部分全部收回,或由企业按现行价款标准支付超出部分全部矿业权价款。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未建且不继续建设的,配置的煤炭资源全部收回。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相关部门确认后,项目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配置煤炭资源量,多退少补;投资额不足20亿元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或者由企业按现行价款标准支付矿业权价款。
4.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未落实资源转化项目,自愿将探矿权退还给市人民政府的,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比照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开发主体整合标准给予补偿。
5.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按照《若干规定》规定的煤炭资源配置范围落实了转化项目,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配置煤炭资源的,按照原办法和比例核算配置量。配置量占到井(矿)田资源量70%以上的,剩余部分矿权储量可通过协商,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剩余部分的资源所有者股份,或者由探矿权人按照现行价款标准补缴剩余部分煤炭矿业权价款等方式协议处理后,方可办理煤矿项目申报、探转采等手续。
6.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由于受资源量、水资源条件等制约,无法落实转化项目,经探矿权人与市人民政府协商,按照《若干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持有30%的资源所有者股份,享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或由探矿权人参照现行资源价款标准补缴该部分煤炭矿业权价款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办理煤矿建设、探转采手续。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廉素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赵文亮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对口支援兴安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世旺担任,成员包括各旗区旗区长和市发改、经信、财政、煤炭、国土、审计、国资、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由张世旺兼任,副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能源开发局局长杨键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云武(负责办公室常务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伊拉特,市煤炭局副局长牛忠亮,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晓峰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部、调查部、评估回收部和清理执法部。综合部负责煤炭资源配置清理总体协调、文件草拟、来文处理和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负责资源收回协商处置工作。综合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部长由李云武兼任。调查部负责核查已同意配置资源转化项目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的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核定应配置的煤炭资源量,确定最终收回的煤炭资源量。调查部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长由伊拉特兼任。评估收回部负责筹措资金,评估收回清理资源储量,并与煤炭配置企业签订资源持有合同。评估回收部办公室设在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长由李晓峰兼任。清理执法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拒不执行退还超配资源的企业煤矿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清理执法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部长由牛忠亮兼任。各工作部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抽调。
四、清理步骤和核查内容
(一)清理步骤。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核实整理阶段(2014年8月15至20日):综合部负责核实以转化项目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方式取得的煤炭矿业权数量、资源储量及价款缴纳情况,核实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数量、资源储量及价款缴纳情况,查清探矿权人基本情况,探矿权取得方式、取得时矿产地类型和勘查成果。调查部负责核实以转化项目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情况,依据转化量或投资规模核定应配置煤炭资源量,确定最终收回的煤炭资源量。在核查的基础上按项目(矿)建立档案,并将核查成果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工作部在核实整理阶段要实现信息资料共享。
2.核查阶段(2014年8月20至31日):由综合部约谈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核查以转化项目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配置煤炭资源情况,掌握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情况,了解企业目前状况及下一步打算。调查部和评估收回部参加约谈。在会谈基础上,分批开展煤炭资源配置清理谈判工作,商谈清理收回的方式及补偿措施,并按项目(矿)达成清理协议。
3.收回资源阶段(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评估收回部评估收回清理煤炭资源储量,收回的资源由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持,并与煤炭配置企业签订资源持有合同。其它3个工作部协助开展此项工作。收回方式及补偿办法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二)核查内容
1.已配置煤炭资源矿业权及企业持有在期有效的煤炭风险探矿权证照情况;
2.已配置资源井田储量备案及矿业权价款缴纳情况;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转化项目或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或装备制造、高新技术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5.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的资源量,实际应配置和收回资源量。
五、工作要求
(一)实现部门联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煤炭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对不配合清理工作的矿山企业,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审查上报煤炭探转采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申报煤矿项目验收手续,市煤炭局不予审查上报煤矿相关建设项目,内蒙古煤矿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不予审查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多方筹措资金,用于煤炭资源回收补偿。要支持市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以持有股份质押贷款,实现回收补偿资金多元化,切实解决好回收补偿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确保清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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