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3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3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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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3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3〕27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2013年中秋节和国庆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中秋、国庆是食品消费相对集中时段,也是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职能划转期间工作不放松。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消费特点,以月饼、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调味品等为重点检查品种,以生产规模小、管理能力差、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城乡结合部和偏远农村牧区为重点检查区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使用回收和变质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产品的标识和包装是否规范等。严防使用陈馅加工月饼行为,落实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
三、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消费特点,以月饼、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等为重点品种,以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车站等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建立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月饼等节日食品的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节日食品是否符合储存条件,购销渠道是否合法。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特别是要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及周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月饼、蛋类、米面、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节日食品等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为重点产品,以原材料采购和贮存、凉菜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饮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及餐厨用具管理、备餐及食品配送等为重点内容,以学校、单位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
五、认真开展食品专项监督抽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加大对重点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等节日热销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在中秋节前完成专项监督抽验工作,对监督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和过期食品以及其他问题食品,要坚决依法处理。
六、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对使用非食用物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妥善处置。一是暂扣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食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查封其生产设备,防止其在问题查清前继续生产;二是查封涉嫌违法生产企业的所有原料和产品,做好抽样检验工作;三是落实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对发现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一律依法没收并监督销毁,并追查问题产品去向,责令其召回已售出产品,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置,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五是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做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值班安排,确保通讯畅通;提前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做到应对及时,处置得当;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日常监管信息。遇有重要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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