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通政办字〔2015〕258号
颁布日期:2015-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则上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不承担其他部门、单位提请的合法性审查事项,其他专项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或事项;

(四)市政府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承诺书和合同文本等;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确需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事项的交办程序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会议科转办;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转办;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转办;

(四)市政府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承诺书和合同等,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转办;

(五)市政府领导签批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转办。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参与审查的政府法律顾问应与该决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判断的因素。

第七条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法律依据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转办。

第八条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等;

(三)制定依据目录,包括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等(以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为依据的,需同时提供纸质文本);

(四)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众参与情况记录;

(五)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六)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它材料。

承办单位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专项法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提出是否合法、是否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市政府办公厅,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核的文件或事项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会前征求意见的,出具建议书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

对市政府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协议、承诺书和合同文本等,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合法性审查意见不针对管理相对人,不作为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只对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进行修改的文本负责,对未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进行修改或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擅自修改的文本不负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突发事件的决策除外。

第十六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未依照本制度提请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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