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14〕182号

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现将《乌兰察布市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6日

乌兰察布市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18号)文件,将我市察右前旗列为自治区第一批“扩权强县”试点旗。为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增强试点旗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自我发展能力,提升试点旗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加强试点旗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法有序推进扩权强县工作,切实扩大试点旗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增强试点旗经济发展活力,促进试点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减放并举原则。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坚持能放则放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试点旗都有管理权但对管理权未作明确划分的,应当直接扩大试点旗的管理权;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属市级的管理权,可以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将管理权委托下放给试点旗。

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对下放到试点旗管理的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市场运作原则。加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三、扩权形式

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试点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扩权:

(一)直接下放。市一级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下放到试点旗管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直接下放到试点旗。

(二)委托下放。属于试点旗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方便基层群众办事迫切需要,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又不允许直接下放给试点旗管理的权限,则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到试点旗。

四、扩权内容

扩权强县试点工作主要包括计划报送、财政管理、项目审批、统计数据发布、证照发放、税管权限调整、土地利用、环境保护、金融政策支持和资金整合10个方面的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权限。

(一)计划报送。试点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专业计划,由试点旗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同时抄报市直有关部门。需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一律由试点旗有关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并抄报市直有关部门备案。

(二)财政管理。试点旗纳入自治区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范围,实行财政体制核定到旗、转移支付测算并下达到旗、国库资金调度到旗、财政预决(结)算直通到旗、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旗。试点旗上划自治区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执行自治区现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试点旗。

(三)项目审批。除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要求外,按照国家、自治区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需经市级部门备案的项目,由试点旗自行备案,并抄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原需经市审核、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由试点旗直接审核、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统计数据发布。自治区统计局在发布各盟市的统计资料时,同时发布试点旗的主要统计数据。试点旗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统计数据仍统计在所在市。

(五)证照发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市一级核发的证照外,原由市核发的其他证照,由试点旗直接审查核发;需经市审核、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由试点旗相关部门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查核发,并抄报市直有关部门备案。

(六)税管权限调整。试点旗税务部门按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税审批事项,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均比照市级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七)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旗有关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试点旗政府直接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在试点旗区域内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试点旗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自治区有关部门预审、审核、审批;国家层面开展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设计方案、验收等,由试点旗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批。以上事项均抄报市直有关部门备案。

(八)环境保护。对于试点旗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污染企业、新上减排工程及管理减排所腾出的排污总量,优先供给试点旗新建固定资产项目,不再由市一级统一平衡。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验收,除国家明确规定要求市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一律由试点旗直接办理,并抄报市直有关部门备案。

(九)金融政策支持。试点旗金库报表直接上报国家金库内蒙古分库,同时抄报乌兰察布市分库;进一步加大商业银行对试点旗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在试点旗开设分支机构。

(十)资金整合。支持试点旗加强资金整合工作,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用途不改、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原则,将资金集中用于现有特色产业、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

五、有关要求

(一)试点旗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一致、有责可查,确保各项管理不出现脱节和漏洞。

(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旗对口部门的联系,加大协调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帮助试点旗相关部门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全部扩权事项依法、有序、平稳移交。

(三)察右前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14〕18号)的要求,对下放、委托的管理事项与自治区有关厅局进行对接。

(四)市扩权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察右前旗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督查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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