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 文号:乌政发〔2015〕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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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政发〔2015〕106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业潜能,尽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态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就业与经济同步增长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立“就业是民生之本”的理念,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扶持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发展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发展与稳定就业的有机统一。
(二)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针对政府制定的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商务贸易、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带动吸纳就业列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申报内容,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投资项目对接,提出评估意见,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三)市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树立“民生为本”的大局意识,将促进就业创业纳入本职工作中,在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办法时,按照市委、政府及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要求,统筹谋划就业创业工作。
(四)遵循“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政策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有利于就业创业的产业领域,都要向全社会开放,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资金安排、审批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减少收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工作成效。
二、多方开辟就业渠道,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深入实施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劳务输出促进就业、劳务品牌引导就业、全民创业带动就业、重点人群帮扶就业、创新经济增长方式拉动就业“六项计划”,全力抓好就业创业工作。
(一)产业发展稳定就业
1.依托主导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稳定就业。各地要做好产业规划,确立主导产业,通过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骨干企业,有效拓展就业岗位,拉动就业。到2016年,全市主导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稳定就业18万人。
发挥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重要作用,落实我市扶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吸纳就业等方面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2.创建就业园区吸纳就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创建就业园,并按照标准化和示范化要求,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吸纳劳动力就业。2015年底,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标准化就业园区,带动就业3000人以上。全市通过就业园区吸纳就业6万人。
3.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稳定就业。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促进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鼓励成立农牧业合作组织,实现农牧民就近、就地就业。每个旗县市区通过实施农牧业产业化每年稳定就业8000人以上,全市达到10万人。
(二)劳务输出促进就业
1.围绕我市农村牧区“三三制”人口结构调整战略,通过产业拉动、养老服务、户籍制度改革等措施,合理进行人口分流,组织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2.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属地化服务机制,协调输入地为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低保救助等方面的生产、生活保障。建立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实现输出输入地务工人员信息互联互通,为转移输出的农牧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咨询、求职登记、维权等“一站式”服务。
3.大力培育发展劳务组织、经纪人队伍、职介机构、猎头公司,切实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劳务输出集群化、规模化、品牌化、技能化。全市劳务输出稳定在70万人以上。
(三)劳务品牌引导就业
1.以乡镇苏木为主体,协调相关部门、依托培训学校,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挖掘特色产品、传承传统艺术,着力打造劳务品牌。在现有机械加工、汽车修理、室内装璜、餐饮服务、家庭服务、建筑安装等劳务品牌的基础上,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格局,创建各类劳务品牌。到2020年,全市要打造50个劳务品牌。
2.借鉴“乌兰美”家庭服务劳务品牌的成功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动员和吸引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和社会资本参与,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实现劳务经济由“量”向“质”的转变。
(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1.加快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制定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每个旗县市区重点建设标准化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1个,其中集宁区、丰镇市不少于2个。集宁师范学院重点抓好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建设,集宁区重点抓好市级综合创业园,力争2016年启动运行。
2.积极推进创业型旗县创建工作。按照上级关于完善创业工作政策扶持体系、指导体系、培训体系、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创业型旗县市区创建活动。集宁区、化德县和兴和县要努力创造条件率先进入创业型旗县行列。
(五)重点人群帮扶就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15〕15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创建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园,创业贷款帮助、免费创业培训、到基层志愿服务项目、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式,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1)加大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扶持,打造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成功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效果好的,择优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对经评审通过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8万元的创业奖励。上述奖补资金从各地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加强部门沟通,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教育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毕业生和未就业毕业生等实名制完整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纳入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提供各项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见习规模,落实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所需提标资金由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分担。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小微企业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取消试用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1至2档(级)。
(4)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5)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6)落实好促进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按比例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对专业的限制。中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把毕业3年以上仍未就业的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招用程序,加强在岗情况的核查和考核,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服务。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残疾人就业公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制度。对以公益岗位形式安置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
3.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免费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企业择优录用,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创新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就业
1.鼓励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对接,形成“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园建设。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业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支持农牧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农牧业电子商务,逐步推广“农牧户+公司+网络”的模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实施农牧民从业人员网上创业的培训,着力抓好农牧民网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及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
3.围绕我市“六大基地”和“四个新兴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吸纳就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三、积极营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
(一)多方联动推动创业就业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依托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2.各地要依托现有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完善就业创业服务功能,推行“一站式”实体服务窗口,配备专兼职及蒙汉双语服务人员。要鼓励高校、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规范统一的市、旗县两级人力资源市场;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建成标准化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嘎查村建成标准化的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站都要确定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就业工作平台建设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充分就业社区覆盖率上升到80%以上。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充实并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在编制总量内,给就业部门调剂适当编制,充实人员,每个旗县市区工作人员达到15人以上。各级机构要切实做好劳动力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技能培训和就业需求等实名制数据统计和动态化管理等基础工作;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联系,建成网络化动态管理的用工岗位数据库;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好人力资源招聘会;根据供需双方的需求,专项组织培训、职介等及时有效的全方位服务,促进人力资源供需平衡。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3.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旗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旗县级以下(不含旗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旗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旗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业务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4.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等院校科技园等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打造一批众创空间试点基地,建立众创空间联盟。全面汇集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需求,建设科技项目储备库,提供创新创业的需求信息。
5.创新就业服务方式,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启动“互联网+就业”服务项目,依托内蒙古“12333”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在全市全面推广网上服务大厅、手机客户端、综合柜员制窗口、电话、短信、移动服务终端、自助服务一体机和互联网社交平台等功能,实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互联网+”行动,完善网上经办服务目录及网上经办流程,推动网上办理业务。积极推进人才E站人力资源信息化终端平台进社区和大学生网上求职超市服务平台进校园。
6.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就业创业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指标,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依托行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预测和就业状况调查、统计发布制度。建立部门、行业就业创业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产业)带动就业情况,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就业信息。
(三)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的,享受我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2.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四、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一)保障资金投入
1.安排创业发展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就业创业资金投入的有关规定,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就业专项资金。人口数30万以上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创业发展资金300万;人口数30万以下的旗县市区每年安排创业发展资金200万;市财政每年安排创业发展资金1500万。主要用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奖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及代偿损失的基金补充、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创业专家服务团业务经费、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取暖费补贴等。对在建或建成未运行的园区,各地要通过创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推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2.建立激励机制
(1)运用自治区“以奖代补”资金和我市创业发展资金,对于各地打造的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示范性创业园、创业孵化园、就业园、实训基地以及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示范性就业项目和就业创业典型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
(2)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创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3)对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咖啡、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在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方面可利用创业发展资金适当给予资金补贴。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通过清退办公用房、盘活商业用房、利用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3.整合政府各部门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牧业、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与上级业务部门搞好对接,市政府按照其专项资金用途以及与创业就业工作的内在联系,本着“统一规划、分口安排、集中投入、各计其功”的原则安排使用,发挥各部门相关资金促进就业工作的作用。
4.建立多元化创业就业投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的作用,带动我市大型企业、政府投融资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共同加大对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型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
5.充分利用创业贷款缓解“创业融资难”问题
(1)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原有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限制,放宽条件,降低门槛。凡属我市境内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农牧民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其他小微企业,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为两年,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不予贴息。符合条件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单笔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带动就业人数增长多的创业项目和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充足的地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0人以上,有两次创业担保贷款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并再次新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创业担保贷款一倍以上的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属3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单笔最高额度为50万元。小微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执行国家政策;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3)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当期发放任务需求,及时足额筹集担保资金,确保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我市各商业银行均应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任务,并放大担保金存贷比比例。
(4)各地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规范担保基金运行,减轻担保资金压力。要落实自治区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政策,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及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以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在确保按时足额回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的办法和措施。
(二)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政策调控和防范失业风险,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1.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并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按照上年度当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50%的比例,调剂补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用于促进就业支出。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地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调剂补助。
2.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要接受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办理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注册日期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成功创业的,可到所属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申报,经就业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
3.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逐步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员。将监测对象的监测工作经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月每企业200元。
4.实行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城镇常住人员要保障其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与《就业创业证》同等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及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逐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5.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保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要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以内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援企稳岗政策执行至2017年年底。
(三)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针对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菜单式”培训,其培训要占到培训总量的70%以上。
2.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坚持学科专业增量优化,重点建设一批适应地方需要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坚持学科专业存量调整,集中力量培育优势应用学科并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推进我市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中职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工程、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建设。
3.加强校企对接,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职业教育”模式,推行“引厂入校”、“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将培训和就业相结合,“围绕市场搞培训,根据岗位定专业”,积极构建“招生–培训–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招工与招生对接,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实训与生产岗位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双师”型人才,就业部门要适当给予师资培训补贴。
4.通过“以师带徒”和院校培训等办法,大力开展特色培训和品牌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全市各大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均应承担社会的劳动技能培训任务,纳入本院校的教学计划,确立专门人员,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全市要实施“万人培训计划”,实施“品牌培训计划”,每年技能培训1万人以上。到2020年,每个职业学校打造1个培训品牌,每个大专院校打造2个以上培训品牌。全市打造20个培训品牌。上级业务部门要将院校技能培训的开展情况纳入业务考核目标。
5.构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构建以大专院校、技工院校为主体的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可以成立培训学校。形成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社区负责培训人员的组织,学校负责培训,企业安排就业,就业部门进行服务的“四位一体”培训机制。
6.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公司、企业等社会力量依托自身资源优势成立技能培训学校,创建实习、实训基地;扶持建设有专业特色、承载能力强、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吻合、示范带动效应好的就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
7.因人制宜开发创业培训项目。要覆盖有创业愿望的所有人群,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将创业创新教育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单独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引导高校开展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实训基地建设,旗县级以上普遍建立创业实训基地。
8.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要按照“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生培训、择优扶强、优质优价”的原则,依据培训职业(工种)难易程度,培训成本等建立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调节机制,提高补贴标准,支持特色培训和品牌培训。对“以师带徒”培训,可根据以上办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内人社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就业部门制定。市财政不再对各培训学校的技能培训费收入收取社会发展资金。
(四)鼓励企业吸纳人员就业
1.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全市国有企业招聘人员,要安排不低于招聘总数10%的职位,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且专业与企业需求相符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招聘程序,择优录用。中小微企业吸纳基层服务项目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停止执行实施相关项目的事业单位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聘用相应岗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政策。
3.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人数按照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20%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8%给予补贴;失业保险补贴按社会平均工资60%的1.5%给予补贴。
(1)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
(2)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上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强化组织领导
1.健全协调机制。健全乌兰察布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创业形势,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乌兰察布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牵头部门每半年向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配合部门定期向牵头部门报送工作情况。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2.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实绩考核内容,将就业创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创业发展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11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注重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坚持典型引领,深入挖掘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引导就业者转变就业观念,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附件: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
http://www.wulanchabu.gov.cn/information/wlcbzfw11088/msg1033555442492.html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