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四个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省财政厅拟定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体现州(地、市)对所属县(市、区、行委)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对州、县两级财政管理实行联动考评,即对州(地、市)财政管理进行综合考评的同时,对所属各县(市、区、行委)的财政管理进行延伸考评,将州(地、市)财政管理绩效与所属县的财政管理绩效挂钩。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四)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

第四条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收支平衡情况。

(三)支出预算执行情况。重点考评每月财政支出均衡度、全年预算执行率及重点民生项目支出保障及绩效等情况。

(四)财政管理情况。重点考评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财政基础管理及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等情况。

(五)各项财政改革推进情况。重点考评预算绩效管理、乡镇财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改革推进情况。

第五条省财政每年根据财政工作安排及重点任务,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不同地区预算管理任务和特点,合理设定各地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每年2月底前,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2011年的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七条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本级及所属各县的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应加强对下级财政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考评方法

第九条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综合评定法。通过对绩效目标进展的均衡性、时限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综合分析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每年绩效考评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评任务,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综合分析与评定等工作,提出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一条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下发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

(二)州(地、市)财政部门分解、落实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州、县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自评报告。

(四)考评评定。省财政部门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抽调人员共同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对各地财政管理绩效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考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省财政部门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考评任务,认真搜集整理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为年终绩效考评提供准确翔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严肃考评工作纪律。考评工作组成员应实事求是地向工作组提供相关考评数据和资料,并客观、公正、积极地参与整个绩效考评分析与评定工作。提交领导小组的考评报告必须附带原始考评依据和资料,同时要有工作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签字,以体现考评工作的严肃性和审慎原则。各地财政部门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考评资料。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省对下财政管理绩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本级预算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编报虚假信息的,或所属县中有2个以上的县被评为绩效五档县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

第十五条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被评为一档、二档或三档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中一档、二档、三档的奖励额度分别是四档的1.8、1.5和1.2倍。被评为五档的,不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水平、安排民生项目资金配套、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州(地、市)、部分县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每年年初,省财政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和强化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省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省委、省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

(八)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决定,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

第四条围绕预算收支管理工作重点,合理确定省级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考评指标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主要包括综合预算编制、预算编报质量、项目预算细化程度及项目支出预期效益等。

(二)预算执行。主要包括每月支出进度、全年预算执行率、结余结转规模,以及重点项目支出产生的绩效等。

(三)预算资金监管。主要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管机制建立情况、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等。

(四)预算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人员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资产配置合理合规性、部门银行账户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预算收支月(季)报表和决算编报情况、预算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预算管理和改革的任务及重点,适时调整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部门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合理设定各部门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根据预算管理需要,省财政在下发省级部门预算编报通知时,拟定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

第七条根据省财政部门拟定的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补充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项目支出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连同部门预算一起报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原则上,对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审核,应与“一上”部门预算的审核一并进行。审核的重点是,考评指标的完整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重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下达“二下”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省财政部门要对预算部门落实绩效目标进展情况跟踪管理、督促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加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考评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实施绩效考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考评标准主要有:

(一)计划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作为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省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对不同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法主要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考评。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的基期与当期、以及同类指标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客观评定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每年绩效考核的重点及奖补资金安排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预算处,具体负责布置每年的绩效考核任务、督导厅内部各预算管理处室组织开展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和再考评工作,汇总和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绩效考评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财政部门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拟定和下发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二)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三)省财政部门审定和下达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四)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撰写和提交考评报告。

(五)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形成绩效考评结论。

(六)省财政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七)建立绩效考评档案。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根据绩效考评的重点,合理确定每项考评指标的分值。采用积分法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根据分数段将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成效划分为五个档次。即,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档,80—90分的为二档,70—80分的为三档,60—70分的为四档,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五档。对不同的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办法。凡资金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编报虚假信息的,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视同五档对待。

第十六条凡绩效考评结果被评为一档的,省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优先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二档的,适当支持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5%的奖励经费;被评为三档的,酌情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并在上年公用经费基础上增加10%的奖励经费;被评为四档的,不享受公用经费奖励;被评为五档的,暂缓或不安排该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尤其是重点项目支出使用绩效较差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该项目的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作为省目标考核办考核省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州(地、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县)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考评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增加财政支农投入的积极性,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支农工作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是指省财政部门依据设定的考评指标,运用合理的考评方法,对州、县两级财政支农投入、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支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考评结果为依据,对等次靠前的考评对象给予支农资金专项奖补。

第三条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的具体对象为8个州(地、市)和39个县(市),西宁市所属4个区和海西州所属3个行委不纳入考评范围。

第四条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告。

(二)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预算下达(追加)文件。

(三)同级政府上报的年度财政收支决算报告。

(四)财政部门编制的支农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明细表。

(五)各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六)考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

第五条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指标包括:

(一)财政支农投入考核指标。针对考评对象本级财政支农投入(剔除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1考核年度本级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重;

2考核年度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际安排占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重;

3考核年度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际安排比上年增减变化情况;

4考核年度当年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牧业的比重;

5考核年度本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牧业的比重。

(二)财政支农投入管理评价指标。针对考评对象支农资金管理和支农政策落实进行综合评价。

1对中央和省财政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2创新和完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情况;

3上级财政安排的支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4农林水事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5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财政支农投入的要求和财政支农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完善省对下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指标。

第三章绩效考评方法

第七条对财政支农投入指标主要采取由考评组现场考核评分的办法;对支农管理指标主要由省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资料采取比较法和因素分析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在统一的考评指标下,针对州、县两级设定不同的指标分值,对州(地、市)在考核支农投入的同时,重点考评财政支农管理情况,两类指标的分值比例为4∶6;对县级财政侧重考评支农投入,兼顾支农管理情况考评,分值比例为6∶4。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四章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考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在州、县分级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部门统一从各州(地、市)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采取大循环方式进行交叉考评。

第十条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财政支农投入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上报州(地、市)财政部门。4月底前,州(地、市)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自评的同时,组织完成对所属县(市)的复评工作,并将自评、复评结果上报省财政部门。5月底前,省财政部门组织考评组对8个州(地、市)及39个县(市)全面实施考评。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对待考评工作,州、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州(地、市)财政部门要在复评工作中组织精干力量,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评纪律,规范考评程序,确保复评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和上报虚假考评结果的被考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发现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被考评单位当年支农专项奖补资格。

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将考评结果按州(地、市)和县(市)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在全省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抄送各级党委、政府),考评结果作为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和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依据考评对象年度考评得分排序,提出专项奖补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三个档次对考评等次靠前的考评对象给予一次性支农专项资金奖补。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六章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安排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由州(地、市)和县(市)政府自主安排,全部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坚持集中使用原则。安排下达给县级的奖补资金,由县级政府依据当地农牧业发展规划和优势产业,确定1个项目进行集中扶持;安排下达给州(地、市)的奖补资金,由州(地、市)政府依据所属县(市)考评结果,全部安排用于对所辖县(市)的专项奖补,奖补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县(市)。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和省级财政审查备案制。由县级政府根据省或州(地、市)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额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下达项目批复。县级政府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上级相关部门依据批复的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坚持整合使用原则,要以奖补资金为引导,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整合各类资金,做大项目规模;尽可能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青海省支农投入目标考评办法》、《省对下支农资金专项奖补办法》(青财农字〔2009〕922号)同时废止。

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

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青政〔2011〕4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和激励地方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推动全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省对州、县两级财政教育投入、专项资金管理及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以考评结果为依据进行奖补。

第三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对象为7个州、市(海东本级无学校不考核)和46个县(区、市、行委)。

第四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报告。

(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的年度财政决算报表。

(三)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报表。

(四)同级教育部门编报的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五)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下达的资金文件。

第二章绩效考评指标

第五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指标包括:

(一)落实中央及省级支持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情况。

(二)地方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增长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重。

(三)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占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

(四)本级财政教育投入较上年增长情况。

(五)生均财政教育拨款水平及增长情况。

(六)管理因素。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落实情况、建立健全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基础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考核财政教育投入时,只考核各地区本级教育投入预算执行情况,不含中央和省财政对当地教育的补助资金。管理绩效重点考核州、县对中央及省级支持教育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及时性,配套资金到位率,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情况,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对上级部门要求报送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第三章绩效考评方法

第七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到县,按综合评比打分排名,对州本级和县级投入分别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给予奖补。

第八条对各级财政支持教育绩效考评,按照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资料采取比较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在统一的考评指标下,对各地财政支持教育绩效考评按积分法考核分为五个档次。即,一档90分以上(含90分),二档80—90分,三档70—80分,四档60—70分,五档60分以下。具体考评指标、分值、评分标准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四章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各州、县分级自评的基础上,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专项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组应明确考评分工,严格考评纪律,规范考评程序,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财政部门牵头、教育部门配合的组织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实现绩效考评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考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一经查出,将扣减以奖代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享受教育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扣减其他教育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办法,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绩效考评指标表、自评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等考评基础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绩效考评奖补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省财政部门依据上述考评办法,每年将考评结果及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考评结果作为省对下支持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五条财政支持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必须用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必须接受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健全教育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教育优先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0〕15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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