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2014〕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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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8日
海东市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2013〕12号)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2014〕13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煤炭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禁止高污染煤的流通,使煤炭经营企业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从事煤炭经营及加工的各类企业、市场、交易点。
二、整治目标
(一)各县(区)建成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1-3家。
(二)取缔无证经营、零散交易、马路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禁止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及在煤炭中掺加高污染煤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
1、将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进行整治规范,集中进入煤炭交易市场。
2、在城区主要街道非法堆放煤炭、在非经营场所交易或销售煤炭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严肃追究责任。
3、严禁生产、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及在煤炭中掺加高污染煤的行为。
4、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非法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交易点,依法进行取缔。
5、对煤炭经营场所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及自行设置小型粉碎设备进行自粉型煤原料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清理整顿并限期整改。
四、建设规模及标准
1、市场内路面及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2、市场周边修建高于设计堆高防风抑尘网和围挡设施;
3、市场内露天堆放的煤炭要有覆盖;
4、储煤场要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5、露天煤炭装卸区域要设置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
6、市场要有专门的煤炭配送车辆。
五、规范整治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以市商务局为牵头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质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联合工作机制。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局负责煤炭交易市场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组织协调煤炭交易市场整治专项行动,做好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市环保城管局负责查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煤炭,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
(三)市工信委负责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监管,清理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企业。
(四)市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
(五)市公安局负责执法检查过程中或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专项行动中的治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出入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监控。
(六)市工商局负责无营业执照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取缔。
(七)市质监局负责现场抽样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克扣用户、不符合质量、计量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
(八)市国税、地税局负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情况及查处偷逃税款问题。
(九)市国土局负责查处违规用地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
(十)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查处煤炭经营企业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或改造1-3家煤炭交易市场,积极引导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搬入市场集中进行煤炭储存和交易。
六、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选址阶段(2014年11月25日—12月5日)。
各县(区)组织力量,围绕高污染煤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煤炭交易的规范整治,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走访宣传,把整治煤炭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定宣传落实到煤炭经营企业和群众中去,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增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对全市所有煤炭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同时,各县(区)根据实际,依据市场需求,从便民服务的角度出发,根据煤炭交易市场发展规划,选定新建成或改造的煤炭交易场地,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30日)。
1、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底,各县(区)建成一处煤炭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各县(区)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整治行动,取缔无证经营、马路销售、零散交易,将片区内的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户全部集中到市场内。
2、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年底,根据市场需求发展规划,各县(区)再建1-2家煤炭交易市场,投入运营;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对无证经营、在城区主要街道非法堆放煤炭、在非经营场所交易或销售煤炭的行为进行联合集中整治;严禁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等高污染煤炭,严肃查处在煤炭中掺杂高污染煤的行为。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各县(区)将积极引导马路和街巷零散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搬入市场集中进行煤炭储存和交易,同时规范和完善进驻市场的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办理经营手续和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方与各经营户签订经营承诺书,杜绝高污染煤进入市场。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市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交易市场,责令限期整改。各成员单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煤炭经营企业、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高污染煤进入市场。
七、工作要求
(一)煤炭交易市场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抓好煤炭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区)建设1-3家经营规范,煤碳质量达标的煤炭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各县(区)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三)强化和完善煤炭经营监管工作。积极号召社会各界对煤炭交易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并核实的违规行为通过有关媒体予以曝光,并进行严厉惩处。
(四)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煤炭交易市场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增强群众和煤炭经营企业以及经营户的法律意识,为煤炭交易市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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