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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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发〔2014〕5号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属于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必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或环境。
二、征收(代征)主体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字〔2012〕58号)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实际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综合协调、领发收费票据、执法处罚等工作。
(二)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地热及地源热泵供热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负责市属单位、中央、省驻德单位自备水源用户、地热及地源热泵供热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并组织、协调德城区水务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运河经济开发区农办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地热及地源热泵供热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市供水总公司负责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各征收(代征)主体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宣传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强化征收措施,狠抓源头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三区各有关单位要各负自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征收标准
(一)坚持统一标准,全覆盖征缴。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07﹞4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中心城区内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为1元/立方米。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监审污水处理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标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对中心城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排水户,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60%予以核减,核减后的40%(含水利基金)部分必须足额征收。市环保局负责提供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排水户名单,代征单位按照名单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按用水量的100%计收,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四、管理责任
(一)加强污水排放口的监管。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CODcr(或TOC)、氨氮(或总氮)等指标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实施全天候监测,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加强自备水源的监管。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加大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的检查力度,德城区水务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运河经济开发区农办要迅速行动,摸清底数,规范登记。对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城区内没有实现回灌,向污水管网(含雨污合流制)内排污的所有地热井和地源热泵要清理造册,登记其权属、开采量、设备能力、服务范围、管理责任单位等信息。安装标准计量设施,核定开采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健全联动配套机制。成立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另行行文),由市监察、财政、住建、物价、水利、公用事业、法制等单位、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需要采取强制征缴的单位或个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动机制,共同实施强制征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代征部门(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整理。
五、资金管理使用
(一)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不同区域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专项用于为该区域服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支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费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二)污水处理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市财政不再列支20%的统筹。因特殊原因,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共同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根据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奖罚规定
(一)市财政部门应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弥补其开展代征业务的支出。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置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对完成征收计划超过60%的代征单位,以实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为基数,市财政部门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对完成征收计划超过60%不足70%的,奖励1%;完成征收计划超过70%不足80%的,奖励2%;完成征收计划超过80%不足90%的,奖励3%;完成征收计划超过90%不足95%的,奖励4%;完成征收计划95%以上的,奖励5%。
(三)将代征机构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该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评指标。对不履行代征责任,不按标准收取或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经代征主体书面催缴2次以上,仍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市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人,由市住建部门依法给予应缴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9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