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文号:东政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凡国家、省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二)除国家、省规定外,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三)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设注册资本限制。(四)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据企业的申请按照大类核定。

二、减轻税费负担

(五)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后税负高于剥离前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等额补助;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其他费用;办理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发生的一次性过户费,给予免征;用电权、用水权、用气权等过户手续,按规定程序免费办理;对剥离出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六)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研发、设计、创意、网络技术、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影视制作、艺术创作和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从事呼叫中心、动漫游戏、手机报、网络及手机游戏、信息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九)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对列入全市重点建设的大型旅游接待设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信息产业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园区等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十一)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加大财政扶持

(十二)2012至2016年,市财政按照上年度生产总值万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根据实际,适当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十三)2012年,省全额返还的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部分,市、县(区)所得资金重点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

(十四)对新设立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十五)新引进的世界外包5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在东营登记注册,且当年从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出口额70万美元(含)、71-150万美元(含)、150万美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十六)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经认定并报政府批准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不超过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

(十七)对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东营设立地区总部且独立核算的,视其规模,由同级财政给予1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十八)鼓励电子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创新服务、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

(十九)加快培育建设服务业集聚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列入市级服务业集聚规划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和功能性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扶持。(二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适用《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东政发〔2008〕16号)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十一)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制定,通过实施标准规范提升全行业服务行为及服务质量。市财政对服务标准制定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的,由同级政府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为40%。

(二十三)对投资10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地方税收贡献大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

(二十四)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商业银行社会评价责任体系,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给予服务业企业适当倾斜和优惠。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

(二十五)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面向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面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二十六)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五、保障土地供应

(二十七)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服务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二十八)每年从省奖励我市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安排一定数量土地指标,专项用于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六、强化人才支撑

(二十九)每年选派部分公务员和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管理者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和派员单位共同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三十一)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如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引进高层次服务业人才落实待遇所需资金,按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二)推行行政机关联合执法,除涉及公共安全检查或执行特殊任务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突击检查。对检查结果,部门之间可互相使用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等手续。

(三十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建立政府统计与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做到应统尽统,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科学准确。

(三十四)健全完善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服务业发展工作在市年度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签订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状,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