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3〕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飞地经济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发达地区)资金和项目落地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欠发达地区)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

为鼓励“飞地经济”发展,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优化产业布局,培植壮大主导产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富民兴菏“八大战略”为目标,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为导向,以各类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培植壮大五大主导产业为重点,引导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各县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全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政府引导。根据全市产业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引导、园区服务、市场运作,构建运行规范、相互支持、合作紧密的发展格局。

(二)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充分发挥信息、区位和资源等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主导产业,促进差别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

(三)平等自愿,共建共赢。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办法,做到责权对应,利益共享。

(四)严格标准,突出特色。各县区要准确定位一至二个特色主导产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吸引县区外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项目落地。同时要杜绝降低门槛、无序竞争、项目乱飞。

三、飞地模式

双方可以采用合作共建、建设运营托管、BOT等模式共同促进“飞地经济”发展。

(一)县域内飞地项目转移。县区内乡镇和部门引进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市、县区工业园区,根据产业类别集中安置,规模发展。

(二)县区间飞地项目转移。各县区将引进的本县区主导产业以外的项目,根据全市主导产业布局,按照产业聚集原则,选择与项目相关联的优势产业区域,跨县区落户发展。

(三)县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飞地项目。鼓励各县将引进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机电制造等高新技术项目落户到市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

(四)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间的飞地项目。鼓励“三区”相互支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按主导产业定位布局项目。

(五)市外飞地项目转移。鼓励各县区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与发达地区结对子,采取共建共管的方式,共同建设“飞地经济”园区。

四、准入标准

(一)县区(不含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内飞地项目,由各县区根据产业规划,自行制定标准。

(二)县区、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间飞地项目,原则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与落地县区、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主导产业关联。

3.工业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亿元以上。

4.在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牡丹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其余8个县不低于200万元/亩。

(三)市外飞地园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规划布局。

2.必须是新型工业项目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3.首期落户项目5个以上,且单体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或产业集群带动性强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亿元以上。

4.在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牡丹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其余8个县不低于200万元/亩。

五、职责分工

引资方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等工作,对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协助投资方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落地方负责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帮助办理环评、安评、震评、节能、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协助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落实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六、利益分享

(一)县域内飞地项目。

由本县区制定分享比例。

(二)县区间飞地项目。

1.税收分享。税收按属地缴库,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年底通过体制结算进行划转;根据管理模式、服务程度、奖励政策兑现主体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具体分享比例要报市备案,市统一制定分享比例上限。

2.指标考核统计。飞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等指标按属地统计,计入落地方年度考核。

(三)县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的飞地项目。

税收分别缴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济指标按属地统计。企业上缴税金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引资县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原则按4:6分配,特殊项目可协商确定。

(四)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区间的飞地项目。

经济指标按属地统计,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2020年前引资方与落地方原则按8:2分配,2021年1月1日以后按5:5分配。

(五)市外飞地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参考其他地区的做法,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七、鼓励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二)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市统一协调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飞地项目的奖励。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省和国家有关政策性资金。

(四)对飞地项目引资人,按照引资方和落地方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可享受双重奖励。

(五)飞地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区,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安排。

八、组织保障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飞地经济的综合协调、督查调度和服务指导工作。

(二)实行审查评审制度。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项评审小组,定期对飞地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准入把关,按产业规划布局,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查。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飞地项目,由市“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研究飞地项目布局,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有关问题。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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