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
潍坊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
(2011-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四五”时期依法行政工作回顾
1.我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2006-2010年)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任务基本完成。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迈出新步伐;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加快,逐步从管理型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行政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体系日趋完善,政府法制职能作用得到不断发挥。我市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推进“十一五”规划任务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2.存在的问题: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不同地区和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等,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二、未来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3.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为中心,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4.主要目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得到落实。具体目标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明显增强,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三、主要内容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5.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规定,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健全群众利益协调、群众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社会矛盾调处等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一步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探索人性化、柔性化社会管理方式,发挥非强制性手段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探索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夯实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根基,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7.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出台市政府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方案,健全完善行政程序建设配套制度。以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着力点,修订完善市政府工作规则。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管理平台,将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程序进行固化,实现行政程序网上运行和在线监督。将贯彻落实一法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作为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制的核心内容,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签署责任书,实行每月调度、半年检查、年度考评。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突出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清理。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监管制度。推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
9.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上下联动、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逐步扩大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范围,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联合办理或者并联审批。10.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进市、县、镇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
11.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12.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13.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建设,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5.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使选择的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将听证参加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16.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做出决策。
1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做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8.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19.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20.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保重点,促发展。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
21.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2.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越权限、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执行或者提请本级政府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备而不报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责令限期报备。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23.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24.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立法进程、政策调整、制度建设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和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维护法制统一。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即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规定有效期限,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一定程序重新确认公布实施。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25.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在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经济、农产品、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推进市区一体化改革,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6.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和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
27.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
28.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9.推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政府法制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政府部门对案卷评查中指出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在6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案卷评查结果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30.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线考试模式,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或报刊媒体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未经确认和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
3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两级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案。
32.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并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审判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4.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政府部门的层级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罚款数额巨大、影响面广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5.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3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要及时整改并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建立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重大行政决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
37.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
(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38.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与排查机制。建立行政争议预防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进行评估预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
39.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力度,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规范调解程序,引导社会群体和成员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科学界定调解范围,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领域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居)民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40.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41.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全市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办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裁决规范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裁决网络体系,将行政复议功能向基层延伸。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公开听证等办案手段,提高行政复议裁决的公信力,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42.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仲裁功能。
43.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受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信访机构职能作用,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七)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
44.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坚持领导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每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的学习不少于4次。实行行政机关人员学法制度,每年组织学习依法行政知识不少于6次。有计划地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轮训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45.加大公务员录用管理和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查力度。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公务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46.坚持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完善考核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增加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发展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比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47.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制,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上级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法措施、成绩经验和问题困难进行调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解决。着重抓好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对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责任。
48.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接受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指导督促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对不按时报送的,上级政府应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对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49.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新闻媒体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好《潍坊法治》和潍坊政府法制网站宣传主阵地作用,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落实依法行政信息直报制度,强化依法行政信息宣传考核。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并把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提供支持。
50.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同编制、人社等部门,注重法制队伍建设调研,使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预算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人口、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等相匹配。突出法制队伍的专业性,重视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法制队伍,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条件干事。要注重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着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发挥好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划,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本规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在本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逐级进行检查和验收。各级各部门在贯彻规划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