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潍政办字〔2015〕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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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5〕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提高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5年起,将除文化企业以外的所有市属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2015年收缴新纳入企业的2014年度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高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2015年起,适当提高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并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
(一)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具体收取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一般竞争性企业,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5%计算交纳;
2.新组建和承担政府投资建设任务的潍坊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潍坊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独资公司和“事改企”后组建的潍坊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暂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3.承担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任务的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暂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4.储备粮承储等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对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100%收取;对市属事业单位出资兴办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实际分红的15%收取。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有关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另行部署。
四、扩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是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预算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沟通,主动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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