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给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自行车骑行范围为晋城市市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低碳便民,智能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管理工作。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实施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运营企业具体实施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运营和服务。
财政、住建、物价、规划、公安交警、行政执法、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站点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的规划设置原则: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当以行政机关、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教育医疗、酒店餐饮、换乘枢纽等人流集中区域为依托,按照300-500米为服务半径,逐步形成网络。
第七条在新建和改造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时,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要按照设置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八条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的设置要求:
(一)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统一标准规划建设,合理布设站点,方便市民骑乘。
(二)设置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应当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部分公共绿地、单位用地以及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场地等设置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原则上不占用道路两侧人行道设置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
(三)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施包括标识牌、自行车、锁桩及管理箱、管理亭、候车棚、自助查询服务终端系统、监控通讯系统等其他配套管理服务设施。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申请提供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模式和价格、服务网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以及相关服务管理规范运营,并配套使用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具备上述条件的,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企业,并与之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已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内容进行规范运营。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二)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有关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同时保证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三)运营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日常管理、维修、保养、操作技能等培训,培养员工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工道德形象,提高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水平。
(四)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适当部位设置必要的警示性与提示性标志或标识。
(五)运营企业应建立日常城市公共自行车调配制度及应急预案。当单个站点城市公共自行车数量小于锁桩数量20%或大于锁桩数量80%,应立即组织安排车辆调度。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自行车持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
(二)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能够熟练骑行自行车。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自行车持卡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统一的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卡,租用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并按规定支付租车费用。
(二)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城市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三)使用城市公共自行车,应当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四)按照运营企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及服务指引使用城市公共自行车。如发生故意破坏自行车的行为,需根据破坏程度按价赔偿损失。
(五)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不遵守上述规定或因使用者不具备安全骑行能力所造成的后果及责任由持卡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到运营企业办理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卡。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一)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考核评分细则》规定进行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管理、安全运营、站点完好率、锁车柱完好率、站点设施维护、自行车维护、运转调度管理、站点卫生管理、客户服务和用户反馈等内容。
(三)考核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媒体曝光、热线投诉等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得出考核结果。
(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应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如运营企业在运营服务期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在下次企业经营权投标中,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依据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运营企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及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投诉,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晋城市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营企业考核评分细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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