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了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考核指标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1年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4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冶金机械等8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
(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4)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5)10万人口火灾事故死亡率
(6)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4.较大、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见附件1)。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参照省政府分解指标原则,比照省控制指标下降幅度,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见附件2)。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包括安全生产综合工作、重点工作。
综合工作包括6项,分别是: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查处与督办(见附件3)。
重点工作包括8项,分别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建筑、民爆物品、冶金(见附件4)。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将全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到市直有关部门(见附件5)。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指标的分解,并下达到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直接监管企业。
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指标的分解和综合考核。
市安监局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0万人火灾事故死亡率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综治办负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的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共7项,分别是: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深化、三推进、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见附件6)。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乡(街道)、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个企业。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政府与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临汾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市综治办20个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指标的考核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在市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方法和计分方法
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满分为100分,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各占50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得分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含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其中:综合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重点工作分值100分,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两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控制指标满分50分。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
工作目标满分50分。对照附件7逐项打分,累积计算。
3、考核加分办法
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工作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部级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在综合考核得分中加1分,最高可加3分。年终考核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考核组提出加分意见,市政府安委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定。
(三)考核否决事项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冶金等六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或者年内辖区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按照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情况对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将此起交通事故列入其较大事故实际发生起数进行考核: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将此起交通事故列入其较大事故实际发生起数进行考核:
(1)对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有关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2、市直有关部门年内在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冶金等五个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或发生4起以上(含4起)一次死亡3—5人较大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市考核办,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而被确定为先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轻重,将县(市、区)划分为A、B、C三类:A类:尧都区、洪洞县、乡宁县、蒲县、古县、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B类: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安泽县、汾西县、临汾经济开发区、侯马经济开发区。C类:吉县、隰县、大宁县、永和县、壶口风景区。
1、考核结果为优秀确定为先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A类2个,分别奖励20万元;B类2个,分别奖励15万元;C类1个,奖励1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确定为先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A类分别奖励15万元;B类分别奖励10万元;C类分别奖励5万元。
3、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5个),分别奖励10万元;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市直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
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推荐,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初审,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审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直接监管的企业。
(一)先进单位
1、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年度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贡献情况,拟定先进单位推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被评为先进单位(20个)的分别奖励3万元。
2、对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各5个,共20个),各奖励2万元。
(二)先进个人
1、对年度评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10名)的,每人奖励1万元。
2、对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各10名,共40名),每人奖励3000元。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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