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文号:吕政发[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吕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年)》已于2010年4月7日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办发[2010]40号文评审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规划》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市、区)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抓紧编制本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建设部门要把《规划》作为建设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对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水利部门要做好河道两旁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监测和清理整治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公路两旁的滑坡和崩塌监测和治理工作;气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规划》的时间、要求和防治分区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防治工作。要加强调查,摸清隐患,按照以人为本,经济合理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要编制好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点做好汛期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工作,落实群策群防,群专结合的防治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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