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尽职尽责做好有关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范围
本联席会议制度所称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系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照过期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未按批准的勘查开采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
(六)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二、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是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研究解决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行动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能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矿产资源,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方针、政策、决策,研究制定全市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
(二)调查了解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协调解决监管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促进部门间协调配合,组织联合执法行动;
(四)督促检查各有关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五)建立健全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长效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
(六)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经委(电力监管)为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为特邀单位。工作职责按照《吕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职能部门职责制度》执行。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各成员单位设工作联络员。工作职责按《吕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职责制度》执行。
四、联席会议召开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总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形式和人员,由总召集人批准同意后,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二种:
1.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
2.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成员要按照会议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请假,并委派相应负责人参会。
五、联席会议议题
(一)沟通通报情况。
(二)研究分析形势。
(三)协调解决问题。
(四)安排部署工作。
(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联席会议落实
(一)联席会议议定和决定的每一事项对每个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要全面予以执行和落实;
(二)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总召集人签发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据此执行;
(三)需要成员单位配合的日常工作,以协助处理建议函的形式,在总召集人签发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四)联合执法工作,按照《吕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合执法制度》执行;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总召集人的意见,并以总召集人名义,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联席会议制度。
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职能部门职责制度
为有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特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职能部门和职责,制定如下制度。
一、法院机关:对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和涉嫌非法违法采矿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处理,严格依法审判。
二、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非法违法采矿犯罪嫌疑人,对非法违法采矿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和抗诉,依法监督、受理行政机关移送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中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依法查办非法违法采矿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对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涉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办。
三、公安机关: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管,严防为非法采矿提供火工品的行为发生;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配合相关职能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四、监察机关:依法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和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对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监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五、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掌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形势和问题,建立包片包矿监管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予以立案查处;组织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量及价值进行勘测和鉴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非法违法坑口按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进行关闭。
六、劳动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对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按共同违法论处。
七、煤炭部门: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确定关闭的矿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并予以查处或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煤炭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资源流进市场,防止违法生产煤炭漏缴煤炭税费。
八、环保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九、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时,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并对关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工商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长效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的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吊销有关证件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十一、煤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进行查处;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监察中发现非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十二、电监部门(市经委):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行为实施监管,依法责令供电企业对非法违法采矿企业中断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
以上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责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和工作检查,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联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吕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
办事机构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组织联席会议召开,推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要求,协调职能部门间的合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由联席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吕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主任由吕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担任。
第三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调查掌握全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向总召集人报告;
(二)了解掌握各职能部门间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向总召集人报告;
(三)根据总召集人和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通知召集会议;
(四)组织会议各项事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五)办理完成有关会议材料;
(六)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总召集人和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向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转办;
(七)收集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执行情况;
(八)负责向检察和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线索;
(九)办理总召集人和成员单位要求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相关处室的1至2名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员同时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向联席会议提交本单位工作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移送本单位发现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情况;
(三)落实联席会议对本单位的工作要求;
(四)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本单位工作遇到的问题及进展、完成情况;
(五)向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同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六条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联席会议适用文书。包括:
(一)会议通知书;
(二)协助处理建议函;
(三)涉嫌犯罪线索告知函;
(四)行政处分建议函;
(五)联合执法通知书;
(六)会议纪要;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第八条本制度与《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生效。
吕梁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强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监管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促进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保障全市矿业秩序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结构: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处、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吕梁煤监局、市经委(电力监督)为参与单位,特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三、联合执法办公室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同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内容:
六、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七、以各种工程名义开采浅层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证照不齐全、手续过期、政策规定关闭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九、越层越界、采取破坏性方法、未按批准的矿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矿产资源的行为;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十三、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和行为人查处中,需公安司法介入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四、针对突发性、紧急性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十五、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联合执法任务。
第四条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六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八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单一部门难以制止和查处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同时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
第九条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联席会议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邀请:冯栓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高卫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成员:郑金生市经委副主任
赵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游福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侯武斌市劳动局纪检组长
白兔林市煤炭局副局长
史兴鱼市环保局支队长
王四赖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志清市工商局副局长
遆跟回吕梁煤监分局副局长
刘承东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刘承东(兼)
副主任:李丁力市公安局民爆支队队长
候彦斌市监察局执法室
邀请:辛宝勤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冯永铭市检察院反渎职干警
成员:高润宝市劳动局监察科科长
叶海云市煤炭局执法科科长
武丙勤市环保局
王四赖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志清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建荣市煤监分局监察室主任
王秋海市经委电力科科长
刘海清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常务副支队长
王立新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李树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陈建军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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