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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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为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对重大危险源作如下监管划分: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和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非煤矿山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二)煤矿(井工开采)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市煤炭局。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市安监局。
(四)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市质监局。
(五)电站锅炉重大危险源。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委。
(六)发电企业的脱硝氨系统及氨罐重大危险源。行业主管部门:市经信委。
(七)畜禽屠宰企业的制冷氨系统及氨罐重大危险源。行业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局。
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理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执行。
(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按内部介质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三)电站锅炉,每台锅炉作为一个重大危险源。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四)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以一个生产系统的单元作为一个重大危险源。管理按照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相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重大危险源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把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五、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企业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企业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必须要有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专门章节。
六、企业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或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估或评价报告。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或评价、分级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能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或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出具的评估或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七、企业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有项目);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
八、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行业、分级进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由企业辨识、评估、定级后按照安监总局40号令要求,在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其它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在企业自主辨识、评估、定级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管理部门备案。
九、企业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装备、设施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十、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要求。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管理权限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十一、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应每季度对其检查一次。企业应每月对其检查一次,并在信息平台显示检查情况,改进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备案后,各管理部门应将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以《重大危险源登记表》(附件1)形式抄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安监局每季度应将《_____县(市、区、开发区重大危险源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安监局。(联系人:吴文军13700598367)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时附相关备案资料(含电子版)。
十三、对城镇天然气供气管道,由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按照重大危险源和相关规定监管。
附件: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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