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运政办发〔2010〕158号
颁布日期:2010-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158号

河津、平陆、垣曲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运城市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运城市煤炭产量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二、上岗资格证书的信息内容在山西省煤炭信息网上公示,防止假冒、顶替、伪造,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经复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延期合格印章,办理延期手续。

三、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检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四、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职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五、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健全以下资料及管理制度

(一)系统示意图、网络拓扑结构;

(二)应用系统操作指南;

(三)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四)产量检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五)产量数据定期归档、备份管理制度;

(六)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管理办法;

(七)操作人员值班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流程;

(八)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定期校验及年度检验制度。

六、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接收所属入网煤矿上传数据并上传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三)负责监督煤矿企业按产量计划在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待煤矿经整改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四)负责对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五)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对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六)根据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进行所属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市)、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

七、县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

(二)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三)负责对所属入网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对煤矿产量监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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