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2012]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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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长治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国家考核细则和方法发生变化,将随时进行修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
长治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十二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为了确保实现我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烟尘和工业粉尘等六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全面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2]10号)和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2]148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工作情况,确保“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如期完成。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接受市政府组织的考核。
三、考核计分
考核采用单项工作加分和按完成任务比例固定得分相结合的办法,不设得分上限,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再根据排序情况折算成最终的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得分。完成任务比例是指按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减排比例和按长政发[2012]10号文件规定的当年应完成的重点减排项目;单项工作是指各县市区完成的能够列入国家考核的减排项目但又不包含在长政发[2012]10号文件附表中的项目。
1、按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六项污染物减排比例的得3分,每一项指标未完成减排比例的扣0.5分。
2、凡辖区内列入市政府当年重点减排计划的项目未通过国家核查,被环保部或华北督查中心通报的,实行一票否决,总量减排分值为0分,所在县市区当年削减任务以未完成计。
3、当年县市区城镇污水厂通过管网配套新增污水处理量超过1000吨/日的、完成提标改造任务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或完成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能够列入国家重点减排项目的,每完成一项加2分。
4、凡列入长政发[2012]10号文件附件2表1-表5的项目必须按期完成,按期完成得2分,逾期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5、凡列入长政发[2012]10号文件附件3表1-表6的项目为长治市减排重点项目,必须通过治理或关停完成减排任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但从2012年开始每年必须至少完成任务数的1/3,最迟不能晚于2014年底完成。表1-4中,当年完成项目数超过1/3的得2分,完不成1/3的按比例扣分;表5-6中,当年完成项目数超过1/3的得1分,完不成1/3的按比例扣分。
6、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农业源减排实行单独考核。
(1)凡新建农业养殖项目必须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具体要求见“十二五”减排核查细则),凡有一个新建养殖项目不能满足减排核查需要的扣0.5分。
(2)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的养殖项目为基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但从2012年开始每年必须至少完成任务数的1/3,最迟不能晚于2014年底完成。当年完成项目数超过1/3的得2分,完不成1/3的按比例扣分。
7、不能按要求和时间上报减排计划和相应材料的扣1分。
四、考核方式
1、考核分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两种方式。
年度考核:主要对各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验收考核:全面评价“十二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016年为验收考核年。
2、考核时间
从2013年起,每年的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并形成审核评价结果。
五、考核依据
1、各县(市、区)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排放量,分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及减排比例。
2、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以及能否满足减排核查细则要求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部出水水质监测报告以及运行记录为依据;畜禽养殖项目以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企业生产运行记录为依据。资料准备具体参阅《山西省“十二五”污染减排项目档案整理要求》。
3、淘汰、关停项目以地方政府的正式文件、设施拆除影像资料和实地检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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