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项目带动战略,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加快建设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下设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为项目包抓责任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林水和社会事业方面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建项目要求明确项目法人,其中审批类项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类项目通过核准;备案类项目已经备案,且已经过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

(二)续建项目要求是上年重点建设项目且当年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

(三)前期项目是已经列入发展规划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加快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第四条的要求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和申报,于每年十月底前将申请项目汇总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各方意见、反复核实的基础上列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委市政府审查同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责任单位包抓,项目法人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服务。

(一)实行包抓目标责任制。每个项目确定一位市级领导包抓、一个责任部门负责、一套专门班子协调、一名联络员跟踪服务。各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本级权限难以协调的,报市级包抓领导和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观摩活动,定期组织召开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会,集中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制度,每月通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财务、审计、统计、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实行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涉及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的市级部门全部入驻政务大厅,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集中进行项目审批。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制度。修订《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行证制度,重点建设项目享有以下政策倾斜或保护:

(一)开辟重点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市级有关部门优先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资料。

(二)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省下达我市年度用地指标内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优先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调整、报批、招拍挂等事项。

(三)优先保障资金和资源配置。建立银政企协调配合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交通、住建、电力、邮政、通信、供热、供气等单位,要优先保证满足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投产的需要。市级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进口和原材料进口指标。

(四)优化服务环境。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除国家、省、市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费用。国家、省、市规定收费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减少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检查活动,建立服务投诉举报制度,由市监察局查处干扰和破坏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稽查。对有下列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后五年内限制新上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收回招商引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政府奖励补助资金所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未按时开工、未完成投资规模的项目单位,由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约谈、黄牌警告、退出等措施督促项目实施。

(二)对未批先建,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地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占地不建设或占有资源不开发超过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和资源开发权。

(五)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国家、省、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实施稽查,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立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

(一)全市设立两级项目储备库。市上设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二级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构建,由二级项目储备库择优生成一级项目储备库。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一级储备库标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入库项目评审,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级储备库管理可参照一级库模式进行。

(三)省、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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