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着装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着装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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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着装的通知
商政办函〔2013〕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交流的日益扩大,政府机关形象建设越来越重要。但个别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着装比较随意,形象举止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适应,有损政府整体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良好机关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着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上班时间着装要符合常规审美标准,一般以庄重大方、素雅整洁、朴实得体、合乎身份为原则,要自然、协调,表现出稳重、大方、干练、富有涵养的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女同志禁止穿低胸、露背、露脐装,吊带装、透明装,超短裙,拖鞋;男同志禁止穿背心、短裤、拖鞋。
二、在公众场所要保持仪表端庄,仪容整洁,提倡朴素大方。服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不留长指甲、不纹身。女同志发型、发色适宜,化妆要素、淡、雅,不涂彩色指甲油,不佩戴过于张扬的饰物;男同志发不过耳,不留长胡须,不佩戴饰品。
三、政府工作人员出席正式场合,应按有关规定着正装。在一般场合,穿着可相对简朴,但要注意与身份、年龄、季节、身材相协调,不得过于张扬、过于裸露、过于透视、过于短小、过于紧身。在接待来宾时,根据礼仪需要,衣着应与出入场所协调。
四、国家统一配发制式服装的部门和单位,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着装。
五、各级各部门要将机关工作人员着装问题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注重日常教育养成,加强重要时段监督检查。对不注重自身形象,着装随意影响机关形象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对屡教不改的,视其性质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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