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6月17日,汉中市南郑县天鸿基矿业铅锌选矿厂在生产调试过程中,因强降雨库区积水,致使该厂大石板沟尾矿库泄漏,约3万方废水及尾矿渣流入下游河道,汇入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对此,赵正永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请安监局对尾矿库的安全再部署,实行分责管理,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在汛期关闭的就在汛期关闭,防止污染或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长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加强尾矿库安全渡汛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尾矿库安全作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的通知》(商政办发〔2011〕5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全市尾矿库安全运营。要加强督查和调度,防汛责任人要到位到岗,严防出现“空档”。要选派专家和有尾矿库管理经验的人员,分类研判,重点指导,突出做好尾矿库防洪排水设施的检查和坝体稳定性的观测,督促企业及时加固坝体,疏浚排洪涵洞,保证尾矿库安全运行所必须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对长期停产、废弃的尾矿库,要督促其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安排专人巡查值守;对危库、险库必须落实应急排险和停产整顿措施,汛期一律不得生产和运营;对汛期仍冒险非法违法生产的尾矿库,一律予以关闭。暴雨期间,受洪水威胁的尾矿库必须停止作业,并强制性地撤离下游威胁区内人员,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二、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各县区要在前期督查检查基础上,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组,立即对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做到不漏一库,不放过一个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销号制度,跟踪督查落实,做到整改“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五落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超量排放尾矿、超期服役、违规扩容和带病运营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设立、使用尾矿库,要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取缔关闭,绝不允许出现尾矿库管理、使用上的盲区和漏洞。检查整治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努力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针对汛期特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尾矿库汛期应急管理,按照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领导干部和部门包抓、有专职监测人员、有具体监管手段、有监测记录、有应急救援队伍、有应急储备物资的“七有”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完善尾矿库防汛“防、抢、撤”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演练,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提高应对溃坝和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出现滑坡、坍塌、渗漏等重大险情,能够及时有效进行抢险救援处理,坚决遏制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全面加强尾矿库值班值守。在当前主汛期,各级各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尾矿库领导带班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切实搞好物资、队伍的调度,定期上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各矿山企业要充实尾矿库监测人员,安排人员加强巡查和值守,防汛责任人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因失职、渎职酿成重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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