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食品安全有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年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函[2011]31号),市食安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的通知》(榆食安委发[2011]2号)。最近,市食安办制定了《榆林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榆林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榆林市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榆林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力量排查隐患,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工作,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4月21日—5月15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榆政办发明电〔2011〕11号的要求,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宣讲中省政策和全市行动安排。5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公布举报奖励措施;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水利、粮食、盐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送到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二)摸底排查,限期整改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各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户)开展摸底调查,统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了解掌握行业潜规则,摸清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及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同时,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5月底,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向各自监管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凡在5月31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

(三)严厉打击,全面治理阶段(6月1日至12月10日)。

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抽样检验等形式,开展追根溯源拉网式排查,确保不漏掉一个监管对象,着重解决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坚决打击行业内潜规则。要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追查非法添加剂的形成和流入渠道,重点查处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行为,严把农副产品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查出问题产品的,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评估,巩固成效阶段(12月11日-2012年1月15日)。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12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5日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召开会议,对全市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

各县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各县区政府要制定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管理规范、信誉度高、产品安全的龙头食品企业的发展,提高优质食品市场占有率。

三、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宣传中、省政策和全市行动安排。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罚规定、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二)卫生部门(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定期收集整治信息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查处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违法行为。

(三)农业部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严查违法生产、经营禁用农业投入品,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和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行为。加强投入品使用指导,督促生产企业、专合组织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农产品抽检力度,增加抽样的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的范围,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以及生产基地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抽检。

(四)畜牧部门: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和收奶站监管,对适度规模养殖户使用的饲料、兽药及动物饮用水等进行常态化抽查监测。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查处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及滥用兽药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清理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食品,重点抓好监管。突出重点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如吊白块、苏丹红、碱性橙、工业燃料、工业硫磺等非食用物质,调查生产加工环节出现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新情况,防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出现。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多次出现问题的企业,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不具备持续保持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条件、制度、措施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查、检测。

(六)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登记、销售台账制度。要查一点一证一照是否齐全,查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粘贴式“一票通”台账,进货查验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加强集贸市场和展销会监督,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审查、管理、检查,严厉打击咸蛋黄、辣椒中使用苏丹红,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高风险餐饮单位的监管,以食品原料的采购与餐饮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保管、储存及使用情况为重点,着重检查餐饮单位加工操作场所和库房是否有使用或存放可能违法添加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监督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有为单纯改变菜肴的色香味等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和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以及在自制饮料饮品中非法加入食品添加剂行为。对可疑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开展监督抽检。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商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劣质肉、注水猪肉及注入其他非法添加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高发时段、频发易发地区的巡查。依法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行为。对全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有货无单、单货不符的问题,严防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

(九)水务部门:负责开展水产品生产源头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在水产种苗及商品鱼生产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痢特灵等国家禁令药物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改善水产品品质、外观、色泽以及杀菌防腐过程中违法添加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甲醛、一氧化碳、硝基呋喃类和苏丹红、柠檬酸等转色剂违法行为。配合畜牧部门加强对渔药、鱼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管。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倡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制定和完善水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水产品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十)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盐务部门负责各自环节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监察、财政、公安、科技等食安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案件的查处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途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辖区内出现非法添加行为未及时有效查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发布综合协调机制,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发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要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论坛、博客、微博、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舆情监测,对有关热点问题尽快核实查处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专家解疑答惑。对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消除公众疑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人报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及时将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以简报、表格形式(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食安办,每周至少报送1期(每周五17:00点前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榆林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榆林市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全面落实食品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现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重点

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各县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办大案要案,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一)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检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标示内容。从源头入手,组织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及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着力解决本区域保健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违法宣传涉及较多的品种加大抽验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行为。

(二)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要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保健食品在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肃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各县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在整治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1、对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非法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未按批准内容标示的以及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对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曝光违法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3、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4、对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依法处理。

5、对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中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要一律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6日至5月31日)

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专项整治中的各项检查重点,逐条逐项全面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彻底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1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各县区、各监管部门对已获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生产企业要做到全面覆盖、逐项检查,要与企业动态生产相衔接。对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专卖店要重点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食安办。

(三)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各县区政府、各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积极探索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新闻宣传。要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加强协作和检查评估。要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区域和部门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查要求;对接到情况通报和协查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回复。

榆林市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违法行为,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机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督促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溯源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食用油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所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食用油加工小作坊,粮油经营(批发)店、农贸市场、粮油批发市场,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幼儿园)、单位(工地)集体食堂。

(二)整治重点

1、生产加工环节

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组织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或成品的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采购来历不明的原辅料或成品食用油现象;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合格原辅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2、流通环节

食用油经营者经销的食用油的来源;经销的成品食用油包装标签标识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按要求索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索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发票),证、票、货是否相符,台帐记录是否完备。

3、餐饮消费环节

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幼儿园)、单位(工地)集体食堂使用的食用油来源;餐饮服务企业自制油情况;废弃食用油脂的流向情况;使用的成品食用油包装标签标识和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按要求索证、索票,证、票、货是否相符,台帐记录是否完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加强对食用油加工点、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原辅料采购、验收和成品油检验、出库销售台帐,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加工点和小作坊,依法查处加工劣质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食用油流通销售环节的整治

严格执行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经营食用油质量的监管和检测,督促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登记制度,全面清理整治食用油经销户,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用油以及经销包装标签标识、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食用油的企业。

(三)加强食用油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

重点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企业(尤其是火锅店、油炸食品店)、学校(幼儿园)、单位(工地)集体食堂使用及自制食用油的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食用油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并加强抽样检测,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无标识及不合格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6日至5月20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部门的实际,落实专人,全面部署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摸清食用油加工、经营户的数量、分布情况,摸清餐饮服务企业、学校(幼儿园)、单位(工地)集体食堂采购、使用食用油来源,为专项整治提供基本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对重点对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加工销售食用油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食用油市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做法、措施、经验、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整治情况以及食用油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食安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县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监管部门要对食用油进行抽样检测,一旦发现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合格原辅料等违法生产加工食用油、销售或使用来历不明、无标签标识及不合格食用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并监督其召回不合格食用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名优企业和品牌产品,普及食用油的营养安全以及常见鉴别方法等知识,并认真做好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各县区、各监管部门要对食用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分析问题原因,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监管档案,探索和制定行业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发现机制和宣传机制,完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公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确保食用油消费安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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