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沪建交〔2010〕3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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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10〕3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凸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作用和优势,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整治成果,保障世博会184天运行,并以迎博、办博为契机,着眼博后,不断深化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城市管理机制,我委组织开展了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指导区县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
现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完善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进一步提升管理要求、规范管理队伍、凸显“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网格化管理特色,在世博保障和城市长效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
(2010版)
第一部分关于《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的调整说明
为进一步凸现数字化城市管理作用和优势,巩固迎世博600天行动整治成果,保障世博会184天运行,建立健全常态长效城市管理机制,根据《关于2009—2010年本市进一步深化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9〕83号)文件要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调整工作,编制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
一、调整依据
(一)以迎世博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建设成果为主要依据。充分吸收迎世博法规规章建设成果,深化相应部事件管理内容和要求。
(二)充分吸收区县网格化运行四年来的经验和成果。增加相关部事件的问题描述,包括乱挂国旗、占道洗车、破墙开门等。
(三)关注市民群众需求呼声和管理难点。根据市民群众对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以及店招店牌、广告牌乱设、破损等关注热点和管理难点,进一步明确、提升相关管理要求。
二、调整重点
此次调整的重点是部事件小类、问题描述、责任部门、处置要求四个方面。
(一)部事件小类的调整。调整后,部件小类88项、事件小类32项。
一是由于部分高架桥荫桥孔设施移交区县管养,增加了相关4个部件小类。包括桥孔道班房、桥孔停车场、禁入栅(安全护栏)、检查井等(仅限已经移交至区县管养的相关设施,目前暂指延安、南北和沪闵一期高架范围)。
二是根据有关管理规范,修改了7个部件和3个事件名称。包括“报刊亭”改为“书报亭”、“公交候车亭”改为“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站牌”改为“出租车扬招牌”、“停车咪表”改为“道路停车场计费表”、“公交车站牌”改为“公共交通站牌”、“存车支架”改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消防栓”改为“消火栓”、“干道保洁”改为“道路保洁”、“损坏广告牌、招牌、标牌,乱设或损坏灯箱、霓虹灯”改为“乱设或损坏户外设施”,以及“乱涂写、乱招贴、乱刻画”改为“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等。
(二)问题描述的完善扩充。内容尽量丰富,文字尽量简明,大部分部事件问题描述有所调整,是此次调整的重点部分。
一是依据法规规章要求,对相关事件问题描述进行了扩充。如(1)“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问题描述增加为8项,涵盖了铭牌、门、墙、网、警示措施、周边环境、道路施工和声光扰民等方面内容;(2)“暴露垃圾”问题描述增加了装修垃圾、大件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等方面内容;(3)“墙面污损破旧”问题描述增加了沿街建筑物堆放物品、设置的附属设施等方面内容。
二是对大多数区县提出需增加的部件事件内容,根据尽量减少系统调整的原则,通过增加相关部件事件问题描述的方式吸收采纳。如(1)事件“沿街商铺(含各类亭)跨门营业”增加了“破墙开店”的问题描述;(2)事件“市政公共设施偷盗破坏或占用”增加了“擅自占用消火栓盗用自来水”的问题描述;(3)事件“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施工”增加了“占道洗车”的问题描述;(4)事件“乱设或损坏户外设施”增加了“乱设或损坏道路上指示牌、乱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国旗、彩旗悬挂不规范”的问题描述;(5)事件“机动车乱停放、非机动车乱停放”增加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描述;(6)事件“路面积水、污水冒溢、粪便冒溢”增加了“暴雨和排水设施故障造成的路面积水”的问题描述。
三是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对相关问题描述进行了扩充。如,(1)根据绿化部门意见,对“古木名树”、“行道树”、“公共绿地”、“单位绿化”、“小区绿化”、“河道绿化”等问题描述都进行了细化;(2)据市政部门意见,对“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非机动车停放点(亭)”和“公共厕所”等人行道设施的规范性要求有所体现。
(三)责任部门的调整变更。市级手册仅明确主要的、原则性的责任部门。
一是根据法规规章,变更了部分部事件的责任部门。如(1)“违章搭建”责任部门改为“区县拆违办”,(2)“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责任部门由“建设部门”改为“建筑市场管理部门”,(3)“非机动车停放点(亭)”责任部门由“公安部门”改为“属地管理”,(4)“消火栓”、“消防龙头”、“消防井盖”责任部门由“消防部门”改为“供水企业(市城投公司)”。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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