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央、省有关推进殡葬改革文件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2月20日起,建立和实施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殡葬改革、提升社会文明的重要保障,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推动落实,确保殡葬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殡葬救助保障对象
我市殡葬救助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我市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在我市境内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三、殡葬救助保障内容
我市殡葬救助保障内容为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停放费(3日内)、冷冻费(3日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内)。
报销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未超过上述项目及标准的,以上述项目产生的实际支出为准;超过上述项目或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救助保障对象丧事承办者自行承担。
四、殡葬救助程序
殡葬救助保障对象去世火化后,殡葬救助项目费用由其丧事承办者先行支付,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缴费发票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申请报销费用。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殡葬救助保障对象,其丧事承办者可凭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和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等,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享受殡葬救助政策。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殡葬救助办理办法。
五、资金保障
实施殡葬救助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巴中经济开发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救助保障对象、标准进行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资金管理拨付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动实施,确保殡葬救助制度顺利实施。各县(区)要建立殡葬事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做好殡葬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及时总结和尽快完善殡葬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要保证殡葬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殡葬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推广树葬、鲜花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葬法,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殡葬改革。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服务网络,完善基本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特别要加大公益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力度,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县(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探索建立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向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审批办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出具虚假证明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骗取殡葬救助资金的申请人,要及时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享受殡葬救助政策的对象,严禁“装棺二次葬”,否则,责令退回殡葬救助资金,并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