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 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 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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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和作用、兴办村内公益事业、改变生产生活条件的制度选择。近年来启动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旨在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从试点情况看,总体形势较好,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不按规定程序议事报批、超范围议事、超标准筹资筹劳和重奖补申报、轻项目实施、轻项目管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监管,有序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事一议”的基本原则
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做到民事民议、民建、民管、民受益。
坚持“议事规范、村民主动、优先奖补”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做到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用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二、明确“一事一议”的议事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的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即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环境整治、工程管护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应由公共财政全额承担的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电网改造升级、通村通乡道路建设等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原则上为行政建制村,对只有部分村民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适当缩小议事筹资筹劳范围;对同一乡(镇)相邻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的办法组织实施。
三、严格“一事一议”的筹集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要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我市2011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不得超过35元/人,以后每年增加额不得超过5元/人;每个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每个标准工日50元的标准折资。
对筹资筹劳需求量较大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一次议事,按照上述限额标准跨年度筹资筹劳,一般不超过两年,且次年不得再向村民筹资筹劳;超过两年筹资筹劳,须报经市、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役伤残军人、在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特困户、伤残人员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给予筹资筹劳减免照顾。
村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筹集资金和劳务应向村民出具筹资筹劳专用票据。
四、规范“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
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最后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一次性筹资筹劳超过两年的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还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审批准后组织实施。争取财政奖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以村为单位填写《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复审,最后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
凡未按规定程序议事报批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凡经复审批准的项目,须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
五、健全“一事一议”的监管制度
建立和完善民主议事、项目复审、奖补申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管护、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和财政奖补工作,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过程监管,让村民积极参与到议事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来。扩大议事项目的透明度,分阶段向村民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六、加大“一事一议”的督查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督查指导。农业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复审,督促指导“一事一议”项目的实施和财务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参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考核验收,对不按规定议事、报批、筹资筹劳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多元投入机制,认真落实财政奖补配套资金,督促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绩效综合考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对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不予立项审批;对重奖补申报、轻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要调整项目计划,扣减奖补资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检查验收,对不按规定议事、报批、筹资筹劳,擅自改变用途、平调、截留、贪污、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项目初审关,指导村民搞好民主议事、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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