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 | 文号:哈行署发〔201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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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
哈密地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办法;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地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二)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扶持项目;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资金额度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扩大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地区财力增长情况,适时设立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经信委)
(三)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清理涉企不合理的经营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
二、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四)认真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确保“两个不低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等费用;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放宽至5%;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市)人民政府、乡镇及园区延伸,增加服务网点,加快引进区外股份制银行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哈密银监分局、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地区经信委)
(五)推进担保机构的整合重组,重点扶持业务突出的担保机构做强做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申请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担保收费,促进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地区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
(六)积极拓展其它融资渠道。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对具有上市潜力、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及时纳入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进行重点指导、培育,并根据《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企业债等形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财政局、发改委)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增加就业
(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两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责任单位:地区工商局)
(八)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五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九)鼓励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投资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两县一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人才培养
(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各类人才的培训。按照《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重点领域,选拔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企业信息化人才纳入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人才库统一培训。(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建立学习型企业为目标,对小型微型企业管理人员从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进行多方式、多层次培训;充分发挥好现有的职业培训基地作用,加大对企业员工和本地富裕劳动力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创新。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模式,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指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名优品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推进信息化应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制度和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培训、专利申请资助等方式,大幅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地区质监局、经信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十三)指导小型微型企业认真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为中心的技术、生产、安全、质量等基本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地区财政局、经信委)
六、强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十四)小型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免于提交审计报告,实施绿色通道快捷服务;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交材料按时参加年检的,经企业申请,可延期90天年检。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时,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责任单位:地区工商局)
(十五)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尽快成立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挥其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引导各种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机构为地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机构发挥产业联盟自身的科技、人才优势和桥梁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在全地区范围内评选一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运行规范、服务面广的服务机构,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示范平台并优先列入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计划,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促进其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迅速成长为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财政局)
(十六)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产需对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支持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组织的各类展会,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小型微型企业在京、沪、豫等援疆省市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建立特色农产品综合展馆、展厅、直销店和销售专柜,不断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对销售情况较好的涉农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鼓励。(责任单位:地区商务局、农业局、经信委)
(十七)鼓励有地方特色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住宿餐饮业,大力发展地区民族特色餐饮业;支持和培育以轻纺为主的服装产业和具有显著地域、文化特色的刺绣业、手工艺品加工等民生工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围绕四大基地建设和九大产业链的培育,进行配套和服务的延伸,围绕优势资源转换和重点项目建设,全力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渠道和路径;对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申请自治区各类专项资金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地区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及企业运营提供决策依据。(责任单位:地区统计局、工商局、经信委)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地区成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各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地区将对各县(市)、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八、附则
(二十)本措施所指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