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文号:哈行署发〔2009〕139 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9〕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兵团农十三师各团(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区行署和兵团农十三师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密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哈密区域畜禽屠宰的管理,规范畜禽屠宰市场秩序,维护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区域内畜禽屠宰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哈密区域内共有11家畜禽屠宰厂(场),大部分都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畜禽屠宰加工和检疫(验),保证了肉品安全供应。但由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监督实行地方、兵团双渠道管理,个别屠宰厂(场)设计、建设不达标,管理不规范,屠宰费、检疫费收费标准不统一,出现了无序竞争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畜禽肉品安全和供应,也为区域重大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增加了难度。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加大检查监督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区域畜禽屠宰市场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做到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收费标准和联合执法,对于规范区域畜禽屠宰市场,有效遏制私屠滥宰行为,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目标

(一)按照兼顾城镇、团场和乡村、连队的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做到布局合理、建设规范,既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又有利于流通,方便广大群众消费。

(二)逐步整合、改造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提高加工能力,实现区域畜禽屠宰加工业的现代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

(三)实现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到2012年,区域内建立起与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的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体系,城镇、团场畜禽进点屠宰率达到100%,各类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区域畜禽屠宰市场的管理,成立哈密区域畜禽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副专员王建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兵团农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李永泉同志,行署副秘书长肉孜·沙力同志,行署副秘书长、经贸委主任张红光同志担任,成员由两县一市分管领导,地区经贸委、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和兵团农十三师商务局、畜牧兽医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经贸委,工作人员从地区经贸委、畜牧兽医局和兵团农十三师商务局、畜牧兽医局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区域畜禽屠宰的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审定区域定点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联合执法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督促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为定点屠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日常联合巡回检查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措施

(一)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哈密实际,于2010年1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哈密区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区域屠宰规划》),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设立或进行更新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须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区域屠宰规划》进行审查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兵地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建设。

对一些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的乡(镇)、连队或工矿企业,为方便群众生活可设置小型屠宰点。小型屠宰点由县(市)人民政府、团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团场初审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提交领导小组批准。小型屠宰点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置条件,其产品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

(二)统一建设和收费标准,确保公平竞争

1.统一建设标准。经批准新建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畜禽屠宰厂(场)标准进行建设,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兵地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并由各职能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畜禽屠宰。对已经建设投入生产经营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改造,达到建设标准,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

2.统一收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兵地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实际,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分哈密市、巴里坤县和伊吾县三个区域提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区域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抬价压价,也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减少收费项目。

对在各县(市)和团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准许在区域内各类肉品市场上市。

(三)统一执法,维护区域畜禽屠宰经营秩序

兵地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屠宰市场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职能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兵地各职能部门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收费、生产加工和畜禽及产品检疫中,是否执行统一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兵地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区域畜禽屠宰市场秩序。区域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和卫生检疫,接受和配合执法检查。

五、对区域畜禽屠宰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保证执法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防止和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区域畜禽定点屠宰的舆论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畜禽屠宰、检疫、收费各环节的监督。接到举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区域畜禽屠宰统一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统一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规范管理检查评比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比结果。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报上级发证机关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同时,要督促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区域屠宰市场管理,加大对各职能部门执法的监督力度,督促其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积极创造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屠宰市场秩序,保证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区域各族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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