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哈密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哈密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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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批转哈密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
哈密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保障地区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地委十二项规定,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以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和制度机制标准建设为重点,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地区机关经费、资产、服务等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监督检查机制,深化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不断提升机关事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加快推进廉洁、务实、高效、节约型机关建设,为政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提供优质服务和坚实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地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成立地区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秘书长王友明同志担任,成员由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宁雪松,地区发改委张笑寒、财政局陈友辉、司法局王忠锋、国土资源局赵炳鉴、外事侨务办哈斯叶蒂·依沙克、机关事务管理局王相胜等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相胜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各县(市)、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之中,作为公务员学法的重点内容,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学习宣传,进一步规范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二)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
1.推进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地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参照自治区机关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机关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项目等级标准。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健全完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加强“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地区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规模,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实行经费总额“零增长”。行署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相关费用。(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协办单位:地区外办、公务接待处)
3.加强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务用车购置的排量标准和购置经费定额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合理的公务用车单车运行费定额标准。(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基建和维修经费管理。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装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所需经费,并对经费的支出进行监督,不得超预算支付开支。对现有办公用房确需维修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的要求完善使用功能,不得变相改扩建。(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加强机关资产管理
1.加强办公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统一集中管理。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统一建设、统一集中管理,探索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出核定面积的,或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和单位管理的经营性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收回,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任何部门(单位)都不能超标准、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和管理经营性用房,也不能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规范公车使用管理。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严格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公车改革而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办法,对车辆进行登记、评估和拍卖。留用车辆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单位:地区财政局)
3.加强机关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地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统筹安排机关用地,对各部门(单位)使用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使用权证内容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保证土地面积不减少,土地资产不流失。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将土地使用权证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尽快办理。对于地区各部门(单位)新增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各部门(单位)用地情况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单位:地区国土资源局)
(四)创新机关服务管理
地区将有序推进机关后勤、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开发机关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服务组织为机关提供后勤服务。
1.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方向,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基本内容和范围,逐步推进机关后勤社会化改革,合理配置使用后勤服务资源,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加强对公务接待和会议的管理。地区公务接待处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服务管理制度,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日期,除特殊需要外,会议均应安排在机关内部场所,并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节约会议开支。(牵头单位:行署办公室,地区公务接待处)
3.加强机关物业服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机关特点,提高机关办公区房屋日常维修、设备设施维护、绿化、保洁、消防安全等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对社会化管理引进的物业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行署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采购单位基本运行需要的货物和服务。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对于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商品和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要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确需采购进口原装产品的,需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采购,严禁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奢侈品、接受超标准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要规范管理采购中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严禁出现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高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各部门(单位)在采购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如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和服务之前需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本单位的实物定额方案才能采购,对经维修仍能使用的办公设备严禁采购。(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各部门(单位)集中办公地点推广使用节能设施和设备,建立各部门(单位)能源消费的统计台账,实行能源资源定额管理制度,开展能源计量统计、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节能技术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减少、制止能源资源浪费,创建节约型机关示范单位。(牵头单位: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办单位:地区发改委)
四、工作要求
机关事务工作是党和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对于保障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行署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高度出发,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强化组织实施,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贯彻实施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机关事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监察、审计、外事等部门做好对机关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国(境)的检查力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和自治区有关制度标准,制定完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推进集中管理和资源统筹调配管理,做好相关经费预算和审计工作,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管理,不断提升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明确贯彻实施工作牵头部门,理顺相关部门的权责关系,统筹推进本地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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