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塔行办发[201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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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9]802号)和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塔地党发[2009]10号)精神,经行署研究批准成立了塔城地区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塔地机编[2009]19号)。现结合塔城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项目评审工作
(一)建立评审项目专家库
建立宏观政策专家库和专业技术专家库。宏观政策专家库从地区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经贸、交通、农业、教育等部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专家库从地区建筑设计院、水利勘察设计院、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电力设计室、农科所、林科所、畜牧科技推广中心等专业院所聘请专家组成。针对不同的项目,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对口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二)评审内容
对于需要审批的项目,项目评审中心只对项目可研报告、初设等进行专业技术性审查,如相关行业部门牵头完成审查的,采用其审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待国家下达投资后,严格审查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收取审查费。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只对核准报告进行审查,收取审查费。对于需要备案的项目,只对备案报告进行审查,收取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第五条。
(三)评审程序
1、项目评审申请
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委、地直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地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附评审的项目本子一式八份。地区发改委接到报告后,及时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2、评审时间
根据项目评审程序及有关规定,由评审中心确定评审时间并按程序随机抽定有关专家;项目评审中心提前一天通知评审人员及项目所在县(市)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做好汇报准备。项目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评审会议组织
受地区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委托,评审中心主持对项目进行评审。
4、参加人员
有关专家及项目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县(市)相关单位负责人。
5、评审会程序
第一步:项目编制单位汇报,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补充汇报。
第二步:各宏观政策专家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规范,对该项目是否符合环保、土地、建设、基建程序、投资规模、产业政策等行业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技术专家就项目设计是否合理,技术是否先进,节能减排、安全是否达标等行业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编制单位针对专家质疑进行答疑。
第三步: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步:由评审中心汇总专家意见,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步:参会专家对汇总意见签字认可,并由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报送地区发改委或相关部门。
二、项目前期的编制及咨询服务工作
受业主委托,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编制,挂靠资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以及提供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建设项目专题研究
针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各阶段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重大变更等问题,评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形成专题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行署安排,组织有关专家策划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研究报告。
五、评审中心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自治区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新价房字[200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由地区建设项目评审中心收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后评价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对收取的费用按照滚动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用于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参照《自治区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中央投资项目咨询评审收费。估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收费1000元;总投资100万—500万元项目评审收费1000元—2000元;总投资500万—1000万元项目评审收费2000元—3000元;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项目评审收费3000元—4000元;总投资3000万—5000万元项目评审收费5000元—8000元;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收费10000元。
(二)自治区预算内项目咨询评审收费。自治区预算内项目按下达预算内资金的3%—1%收取咨询评审费,自治区预算内安排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2.5%收取;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按2.5%—2%收取;100万元—200万元项目按2%—1.5%收取;200—300万元项目按1.5%—1%收取;300—500万元项目按1%—0.5%收取。500万元以上项目按0.5%收取。对于下达预算内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发展项目,评审收费按以上等次酌情减半收取。
(三)核准和备案项目咨询收费。估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评审,收取咨询评审费2000元;总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评审,收取咨询评审费3000元;总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项目评审,收取咨询评审费4000元;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收取咨询评审费5000元。
(四)对于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前期有关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参照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结合地区及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收费5000元—1万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1—2万元,编制初步设计收费2—4万元;总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收费1—2万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2—4万元,编制初步设计收费4—6万元;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收费2—4万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4—6万元,编制初步设计收费6—8万元;总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收费3—5万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5—7万元,编制初步设计收费7—9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收费5—7万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7—9万元,编制初步设计收费9—11万元。根据不同情况,具体与项目业主进行协商,按合同价执行。
六、评审中心支出范围及办法
1、专家评审费:参加评审的专家,统一造表签字发放,作为财务做账凭证。
2、科研机构或专家咨询费:委托科研机构或专家咨询项目,签订委托书,凭正式发票报账。
3、会务费:筹办项目评审、专题研究、咨询等各类会议,凭会议费、住宿等正式发票报账。
4、办公经费:评审中心开办费(购置相应办公设备),由评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地区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评审中心正常办公经费、差费及车辆日常运行、维修费用等,由评审中心提出申请,地区财政审核后拨付。
5、委托编制费: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初设等,签订编制合同,凭正式发票报账。
6、临时紧急项目建议书、可研、规划和调研报告编制费用:由评审中心提出申请,地区财政审核后拨付。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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