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4〕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

吐鲁番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秘书长仲生浩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行署副秘书长、行署办公室主任何远新同志,行署法制办主任雷志刚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依法行政指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具体工作由行署法制办公室承担。

二、清理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

三、清理责任单位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行署、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

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行署和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实施。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措施。

四、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4)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存在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失效: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清理中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与废止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公布的1235项行政审批项目汇总清单,严格审查相关文件,保障政令畅通,坚决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应当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月16日—4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到个人。

第二阶段(5月1日—5月31日):梳理、评估、审查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认真评估,准确把握。对发现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审查,逐一研究是否存在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理由;需要修改的,应当废止后重新制定发布。

对地区各单位以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请制定单位于5月31日前将清理意见报行署法制办公室(具体见附件5《以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阶段(6月1日—6月15日):决定和公布实施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完成清理工作后,应当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并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刊登。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阶段(6月16日—6月30日)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于6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和清理目录报行署法制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清理工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万继刚

联系电话:852094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5.以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或失效理由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或失效理由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3: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制定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废止或失效理由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日期:年月日

项目主体

本级政府

本级部门

县(市)级

政府

县级部门

乡镇政府

备注

单位数(个)

文件总数(件)

继续有效(件)

废止/失效(件)

说明:1.“县(市)级政府”包括州(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2.“部门”包括法律授权组织。

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附件5:

以行署(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7个制定机关67件规范性文件)

一、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03〕138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01号)

3.关于转发吐鲁番地区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42号)

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8号)

5.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区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9号)

6.关于印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2007〕106号)

7.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吐地行办〔2009〕64号)

8.吐鲁番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吐地行办〔2009〕98号)

9.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吐地行办〔2009〕173号)

10.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0〕80号)

11.吐鲁番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吐地行〔2012〕16号)

12.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吐地行办〔2012〕173号)

二、地区民政局

1.转发地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地区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4号)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吐地行〔2008〕99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97号)

4.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吐地行〔2010〕6号)

5.吐鲁番地区慈善总会扶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吐地行办〔2011〕66号)

6.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2013〕190号)

7.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12〕30号)

三、地区旅游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旅游统一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40号)

四、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葡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吐鲁番葡萄、吐鲁番地区葡萄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100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斗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和《吐鲁番黑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61号)

五、地区畜牧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猪禽养殖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7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定点屠宰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8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动物交易市场防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169号)

六、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中心分行

1.转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进一步加强吐鲁番地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吐地行办〔2010〕204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2〕57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葡萄产业发展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23号)

七、地区乡镇企业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34号)

八、地区农经局

1.吐鲁番地区发展设施农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吐地行办〔2009〕174号)

九、地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1.关于转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54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45号)

十、地区水利局

1.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吐鲁番地区水土开发及凿井管理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5〕129号)

2.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吐鲁番地区城镇规划区内关闭自备水源的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5〕130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0号)

4.转发吐鲁番地区水利工程税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44号)

5.转发吐鲁番地区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02号)

6.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水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1〕45号)

十一、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07〕43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7〕143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91号)

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92号)

十二、地区林业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129号)

十三、地区教育局

1.关于印发地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9〕196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26号)

十四、地区经信委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31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45号)

十五、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批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6〕37号)

2.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吐地行办〔2009〕60号)

十六、地区气象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65号)

十七、地区地震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4〕]99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219号)

十八、地区国土资源局

1.吐鲁番地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吐地行〔2010〕59号)

十九、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1〕247号)

二十、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8号)

二十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关于印发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21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2013〕30号)

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推进农副产品直销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11号)

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230号)

5.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吐地行办的通知〔2012〕192号)

二十二、地区商务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储备肉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12号)

二十三、地区邮政局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亭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29号)

二十四、地区民主宗教事务委员会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清真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34号)

2、关于依法打击和整治非法宗教活动清除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吐地行办传〔2013〕120号)

二十五、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198号)

二十六、地区财政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08〕97号)

2.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吐地行办〔2013〕202号)

二十七、地区审计局

1.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审计局委托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计费和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2〕13号)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