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吐地行办〔2013〕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吐鲁番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开展全疆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安排,为确保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展顺利,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地区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我地区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有利于全面掌握和科学评价全地区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吐鲁番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牛学兴(地委委员、秘书长)

副组长:玉买尔江·买买提(行署副专员)

赵强(地区文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霄飞(地区文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员:汤红杰(地区发改委主任)

聂自成(地区财政局局长)

崔福泉(地区国资委主任)

杨智(地区党史研究室主任)

仇玉玲(地区档案局局长)

崔志瑞(中国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分行行长)

艾力·衣明(地区民宗委主任)

肉斯坦木·伊力克(地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曹洪勇(地区文物局副局长)

杨剑(吐鲁番市市委常委、副市长)

鲁东(鄯善县副县长)

伊力亚尔·乌买尔(托克逊县副县长)

张勇(吐鲁番学研究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文物局,具体负责全地区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洪勇同志兼任,成员有:吐鲁番市旅游文物局局长王明军,鄯善县旅游文物局局长刘富安,托克逊县旅游文物局局长邹燕,地区博物馆副馆长刘立刚,地区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副科长朱海生,吐鲁番学研究院技术保护研究所副所长徐东良,吐鲁番学研究院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王龙等7名同志。

三、普查的范围、内容

普查范围:吐鲁番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四、普查时间和实施步骤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

(一)第一阶段(2012年10月——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地区普查标准和规范,组织普查人员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县(市)分别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1、成立组织机构。

2、各县(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根据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组建队伍的方案和计划安排,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投入到位。

3、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工作的队员接受相关的普查培训,确保所有受训人员具备参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4、安排专款,购置普查工作相关仪器和设备。

5、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宣传。

6、各县(市)开展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普查小组报送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整合、汇总和验收。

2、形成普查成果。

(1)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5)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

(6)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落实此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细致,搞好调查。文物普查是一项艰苦且科学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普查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做到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准确调查、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

(三)资料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地区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普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普查工作人员守则》、《文物安全检查制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普查工作中的文物安全、人员安全。

(五)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广泛动员群众提供有价值的文物线索,使普查工作有的放矢。

(六)经费保障。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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