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乌政办[2010]292号
颁布日期:201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办[2010]29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

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10)3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自2009年4月,我区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进一步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开展种植业食品安全整顿。

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管和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重点打击无证照经营销售农药等农资产品“黑窝点”;加强种植业GA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推行农产品生产准出制度;根据国家标准,修订自治区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

2、开展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加快建立高效稳定绿色、有机和注册果园林果产品生产基地;编纂新疆特色林果产品指导目录;建立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抓紧建立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体系。

(三)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生鲜乳整顿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并实施飞行抽检,严厉打击违规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收购站和流动收购站(点);开展对《奶牛场卫生规范》、《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乳品安全标准》的学习培训和推广工作,规范企业行为。

2、饲料专项整治

按照农业部下达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2010年新疆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区饲料生产和经营及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对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备案文号、产品标签、各项记录及产品留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结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针对监督执法人员、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饲料法规的培训;以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为重点,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

完善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规范检查验收活动;加强兽药GMP企业后续监管,加大GMP飞行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建立规范的兽药日常监管工作档案;切实抓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发、试验、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施政府采购、逐级供应制度,严格监管;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4.水产品安全整治

对全区地、市级渔政执法、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和动物疫病防治水平;对全区水产苗种场进行普查登记,制定水产品监测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保障苗种质量安全可靠;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对获证企业检查力度;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重点整治活动;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监管责任,改善监管手段。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食品进出口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促进企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六)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强化许可管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许可证行为;针对重点问题组织开展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业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责任落实;落实索证索票,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完善追踪溯源制度;创建示范工程,加强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科学、有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八)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畜禽屠宰的生产经营;强化检疫检验制度,杜绝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加大畜禽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九)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的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

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为重点区域,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场所,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的专项整治;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等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

依法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餐盒行为;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程序》、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家库,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审批工作;及时审批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提高我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效率和科学水平;推进、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严格备案的程序和制度。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制定并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加快推进检验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四)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加强企业法人和企业负责人诚信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监督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电子档案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登记及产(商)品许可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及企业诚信电子档案;制定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诚信评估分类办法,建立评估制度,分类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通过信息公示、实施红黑榜公示等有效措施,惩戒失信企业、褒奖诚信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案件协查制度。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自治区食品安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报送,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向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报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地(州、市)的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卫生厅)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自治区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各地要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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