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云政办发〔2010〕173号
颁布日期:2010-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综治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和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云南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张荣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召集人:胡吉安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曹阳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刘黎波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胡芩菩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兴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林耘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志强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周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智泽省农业厅副厅长

黄玲省文化厅副厅长

付新安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百炼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洪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阳兼任,副主任由省综治办协调处处长齐康、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杨万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二、联席会议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有关工作。一是贯彻落实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全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二是研究、分析全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信息资源共享、部门沟通协调、重大情况通报及案件移送制度。四是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五是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查。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总召集人同意后召开。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综治办负责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重点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章刻制、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供水经营、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编制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危险废物和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电磁辐射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医疗器械、消费环节餐饮服务、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化妆品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因人事变动需调整增补人员,应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各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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