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实施好省委、省政府大项目带动大发展战略,全面推进西双版纳州旅游“二次创业”和“再创辉煌行动计划”,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5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56号),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

旅游产业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产业、推动社会进步的和谐产业、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先导产业及深化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进一步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是西双版纳州实施旅游“二次创业”和“再创辉煌行动计划”的重要支撑,是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和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增加投资、拉动消费、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建设生态文明、协调区域发展、深化对外开放、兴边富民有着深远的意义。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有利于加快旅游产业要素聚合,创新产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推动旅游产品的转型升级换代,促进产业素质提升,推动旅游经济增长方式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有利于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增加消费热点,拉动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发展;有利于扩大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为加快全州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通过大项目建设实现以点带面,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增加群众收入,加快生态建设,带动项目周边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

紧紧围绕《规划纲要》的重点,按照“准备一批、在建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的总体要求及加大旅游线路统筹力度和实施“六个一批”建设的总体布局,努力完成“六个一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旅游产品的转型升级和产业完善,带动全州旅游产业开发建设水平的提升。

(一)建设好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围绕旅游空间布局的优化、旅游线路统筹和旅游线路节点城镇的建设,按照“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强化功能”的原则,巩固和提升改造全州现有观光旅游景区,着力将西双版纳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开发建设成为精品化、品牌化的生态观光旅游项目,不断完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二)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小镇。全面推进勐罕旅游小镇、易武旅游小镇、嘎洒旅游小镇、勐仑旅游小镇、打洛旅游小镇、大渡岗旅游小镇的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完善旅游小镇的保护开发规划并加快实施。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对旅游小镇建设的激励机制,依托旅游小镇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旅游与文化相结合的新机制,将旅游小镇打造成为文化旅游精品。

(三)规划建设一批旅游特色村。开发建设景洪市勐罕镇曼春满村、景洪市嘎洒镇曼景法村、勐海县打洛镇勐景来村、勐腊县勐腊镇曼龙勒村等30个特色旅游村,全面实施《西双版纳州乡村旅游接待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强乡村旅游规范管理,探索乡村资源合理利用、旅游扶持富民的新路子,将旅游特色村打造成为民族文化旅游精品。

(四)规划建设一批高等级旅游景区(点)。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为突破口,抓好热带植物园、野象谷创建5A级旅游景区工作,促进傣族园、曼听公园、望天树景区、勐远仙境等重点景区的转型升级和建设。

(五)规划建设一批康体休闲度假基地。借鉴国内外旅游康体休闲度假设施建设经验,以大沙坝滨江果园山庄(景洪江心大沙坝湿地康体中心)、告庄西双景、大渡岗雨林景观休闲区、避寒山庄、勐仑旅游小镇度假酒店、嘎洒旅游小镇高星级酒店、曼兴湖度假基地、曼旦度假村、云南白药健康产业基地等休闲度假类项目为重点,全力建设西双版纳大康体休闲度假基地,初步构建起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体系,建立健全旅游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和管理机制。

(六)建设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公益型设施及旅游购物设施项目。围绕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和精品旅游线路,打造景洪市、勐腊县、勐海县旅游城市建设,推进与项目配套的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旅游沿线、旅游节点城镇的旅游标识、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公益性设施项目建设,完善旅游供给要素体系。针对全州无旅游购物设施的现状,依托丰富的自然物质资源,建设集旅游商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的旅游项目,完善旅游产业要素体系。

三、建设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

(一)审批管理政策

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享受州重大(重点)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和优惠政策。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规划(含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需经州旅游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分管旅游的州政府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州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州旅游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或按照省旅游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管理办法执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管理。州发展改革委对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前,旅游重点项目需先征求州旅游局意见,报分管旅游的州政府领导批准;旅游重大项目还需征求省旅游局意见。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前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州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备案或立项审批文件,办理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工商注册、合资审批等有关手续。

(二)土地政策

州国土资源局牵头,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全省旅游用地专项规划,结合全州实际编制西双版纳州旅游用地专项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保障旅游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的建设用地。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和旅游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由州国土资源局列入年度计划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对当年推进的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原则上可从州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解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根据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照旅游产业用地规划,旅游重大(重点)项目总体规划及功能分区,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分类办理,可采取只征不转、只转不征、又征又转、征租结合等方式,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类供地”的原则,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依法约定,分期限缴纳。旅游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依法优先续期。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当地人民政府可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代表,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投融资政策

建立旅游产业引导基金,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要用好产业引导基金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建设。开放旅游投资市场,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取消民资、外资等社会资本进入旅游行业的各类前置许可,严禁增加附加条件,确保各类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的机会均等。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进动产抵押、权益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旅游门票质押等担保形式,进一步扩大项目建设投融资规模和渠道。对确定为省级或州级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优先纳入重点招商项目并加以推介,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资金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

(四)税费政策

旅游项目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公共污水处理厂系统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已确定为省级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投入运营的省级或州级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后可减免。

(五)价格政策

对耗电量大的旅游开发和经营的项目,优先试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星级酒店,实行水、电、气工业同价政策;对门票类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投资和经营管理成本,对重大项目实行质价相符的高限价格政策。建成后的旅游景区门票确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成本监审、同比定价严格听证和公示制度,合理制定门票价格,防止小项目小投入高定价,大项目大投入低定价的现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重大旅游项目景区类门票价格时,应当征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旅游重点项目景区类门票价格应当征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在执行前半年向旅游企业通报和省级媒体上公告,所有旅游收费均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四、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障

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认识,建立健全项目目标责任制、项目考核奖惩制、实行挂牌负责制度和领导挂钩联系制等有关制度,及时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旅游重点项目的服务和相关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加强协调,上下联动,扎实推进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是实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由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并负责按计划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可分别成立服务保障、资金协调、土地报批等服务小组。

二是将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纳入旅游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州人民政府将把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纳入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旅游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进行考核。

三是建立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跟踪检查通报制。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将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立动态调整制度、跟踪检查制度、项目通报制度;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督促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要及时上报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国家、省对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而长期无进展或进展缓慢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一年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两年内仍无进展则从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中剔除,终止项目合作,并收回项目建设用地。

四是实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项推进工作会议,听取旅游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管理,夯实基础

一是要加强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统计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对当地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定期把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向州委、州政府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旅游部门统计和分析工作,按时向旅游部门提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是分阶段持续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准备一批、在建一批、建成一批、储备一批”的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分类确定项目名单,并根据项目业主、投资就位、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依照《云南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以完善全州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库建设,确保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能够分阶段持续开发建设。

(四)规划先行,确保质量

项目业主要积极推进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抓好项目的策划、规划,增加项目的特色性、吸引力和可行性。在编制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规划时,要在全州旅游规划的指导下,结合项目实际,除旅游项目规划的必备内容外,必须有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联合审批制度,由发展改革委、旅游部门牵头,建设、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有关部门参加,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综合规划进行联合评审、联合审批,确保项目质量。

(五)加大投入,强化投资拉动作用

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引导性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中央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结合实际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引导投入。金融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加大招商力度,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上市融资等方式,扩大投融资渠道。

(六)完善基础,注重配套

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旅游重大(重点)项目至节点城镇和高等级旅游景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旅游沿线的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的统筹力度,加快旅游线路沿线的旅游厕所、游客休息站、城市游客咨询中心及标识、广告牌等主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给排水、电力、煤气供应、环境卫生、绿化、林业、金融、通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对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给排水、电力通信、垃圾处理、环境绿化、专线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Ο一Ο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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