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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海宁盐官等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海宁盐官等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浙政函〔2015〕28号
嘉兴市、丽水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要求设立相关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嘉政〔2014〕25号、丽政〔2013〕8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海宁盐官省级旅游度假区、云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海宁盐官省级旅游度假区总规划面积4650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丁桥镇与袁花镇分界线,南至钱塘江,西至周王庙镇与长安镇分界线,北至杭浦高速。
云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总规划面积242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石塘水库大坝;南至元和街道霞晓桥村,沿328省道、局龙公路第一坡面山脊;西至紧水滩水库大坝;北至石塘水库北岸第一坡面山脊。
三、上述省级旅游度假区在开发建设中,要加强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林业和水资源;要挖掘主题内涵,突出度假特色,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旅游度假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
四、要按照《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规定,抓紧编制海宁盐官省级旅游度假区、云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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