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成〔2011〕322号 ---|--- 颁布日期:2011-09-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浙价成〔2011〕322号 各市、县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 文号:浙价成〔2011〕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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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浙价成〔2011〕32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浙价法〔2010〕38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价格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有关价格主管部门须将定价听证成本监审报告报省局备案,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同时向市局备案。
三、制定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浙江省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价格监管的需要,按照定价权限实施成本调查监审。
四、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7年10月16日公布的《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浙价成〔2007〕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http://www.zjpi.gov.cn/Resource/ContentShow/ItemHtml/2011-09/1487777542/164906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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