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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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7日
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着力构建“绿色环保、高效低耗、高端低碳”的生态工业发展体系,根据生态工业发展定位和目标,参照《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丽水市生态工业绩效评价考核奖励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评价考核原则
(一)坚持总量和质量统一原则。发展生态工业既要保持一定速度,又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和效益上,做到总量和质量两者有机统一。
(二)坚持全面和重点导向原则。实施生态工业系列评价指标,形成生态工业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对各指标设置不同权重,突出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形成企业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集中的发展导向。
(三)坚持统一和分类指导原则。实施全市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充分考虑区域差异、特点和发展阶段,开展分类指导,差异化考核,发挥各地积极性。
(四)坚持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相区别原则。对于预期性的指标实施以奖励为主的考核机制,完成目标的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对于约束性指标实施否决性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指标间相互制约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数据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评价考核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由总量指标、结构调整、质量效益、工作评价和绿色发展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14个二级指标。总权数100分,其中总量指标24分、结构调整27分、质量效益45分、工作评价4分,绿色发展实行一票否决(各指标情况详见附件)。
四、评价考核奖励
(一)目标考核奖。
1.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的,奖励10万元。
2.当年工业投资和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同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的,奖励10万元。
(二)生态工业奖。
根据当年生态工业各项指标综合评价结果,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三名各奖励30万元,第四、五名各奖励20万元。生态工业综合评价前3位的授予“××年度生态工业发展优秀单位”奖牌。
(三)总量台阶奖。
按规模以上工业产值100亿元为单位,当年首次超过百亿元台阶的,市政府授予“××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首次突破××亿元”奖牌,并奖励10万元。
五、组织实施程序
(一)下达年度工作目标。
根据当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分解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二)组织考评
1.生态工业绩效评价实行一年一评,由市经信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10个单位完成实绩(具体指标参考依据见附件),评定生态工业发展绩效,提出表彰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2.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以上年度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节能或减排未达标的,取消生态工业奖、总量台阶奖和生态工业考核评优资格,并依次进行替补。
3.生态工业评价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
(三)各奖项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工作经费。
(四)经查实被考核单位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预期性指标是一个指导性目标,便于全市形成统一发展方向;约束性指标是刚性指标,必须确保完成。
六、本办法自2014年开始执行,原《实施工业三千亿行动计划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丽政发〔2011〕2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丽水市生态工业考核指标体系(略)
丽政发〔2014〕0032号.ceb
http://www.lishui.gov.cn/zwgk/zwxxgk/szf/4/2/P02014061951492129977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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