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组织部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213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宁波市委组织部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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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3〕213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5元调整为17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80元调整为158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20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调整为105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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