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0〕60号
颁布日期:2010-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60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内企业投资工作,强化项目协调落实,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跟踪机制

(一)加强走访摸排。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实行领导和部门联系机制,定期走访联系,及时了解投资动态。加强项目摸排分析,对有亿元以上重大投资意向的市内企业,要逐一进行走访,并建立企业意向项目库,着力挖掘投资潜力。

(二)加强跟踪联系。对投资意向企业,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及时落实一名领导、一套班子负责联系,对5亿元以上重大意向项目实行“一个投资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套专门班子”机制。加强投资信息管理,对亿元以上投资意向信息,须及时报送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5亿元以上重大投资意向信息,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须及时报送市经贸委。

(三)加强前期服务。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对亿元以上意向项目,要立即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并为项目的手续申报、开工建设等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项目早日动工建设。

二、深化协调机制

(一)问题收集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协调落实。对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市经贸委要每季度向企业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管委会),并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督促落实相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专题协调机制。专题协调坚持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负责协调落实本区域内相关具体事宜。市政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当地政府(管委会)协调落实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专题协调。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切实落实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对当年计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制订详细供地计划,确保项目用地需求。对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市经贸委、市国土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要建立对接机制,努力协助做好要素供给。

(三)项目落户机制。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引导企业留在本地发展。对确实无法在本地解决土地等要素保障的项目,可由企业或所在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提出,亦可由市政府协调,在我市其他县(市、区)或市直开发区(新区)落户,确保留在绍兴市内发展。

(四)利益共享机制。对市直企业在县(市、区)或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建的项目,其产生的经济指标原则上实行属地统计。对经市协调,或经投资企业所在地和项目实施地政府协调的项目,5年内其相关指标,投资企业所在地与项目实施地在考核时均可计入。税收实行属地原则。

三、强化责任机制

(一)加强效能督查。对项目所在地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其它严重失误导致重大项目外流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

(二)加强信贷管理。对市内企业投资的项目,人行、银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保障资金需求。对企业利用市内信贷资金改变用途擅自到市外投资的,相关部门将追究相关企业和信贷机构的责任。

(三)加强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要对能源资源类产业外拓、过剩产能转移等确需对外投资的工业项目,企业须及时向所在地经贸部门备案。对亿元以上对外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须及时报市经贸委,同时做好相应协调服务工作。

附件:绍兴市重大工业项目专题协调联席会议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绍兴市重大工业项目专题协调联席会议

召集人:陈月亮

协助召集人:张海龙市政府

楼建明市经贸委

成员:楼灿忠市发展改革委

黄旭荣市经贸委

徐建璋市监察局

卢银银市财政局

陈皆烨市国土局

周筱芳市规划局

张荣社市环保局

柴英龙市建设局

陈秋新市建管局

金斌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陈国良袍江新区管委会

沈志江镜湖新区管委会

唐国忠滨海新城管委会

章行舟市工商局

乐培宏绍兴海关

张燕绍兴电力局

沈荣根市水务集团

何起东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寿忠义消防绍兴市支队

徐国龙越城区政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黄旭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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