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41号
颁布日期:2010-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修拆造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我市船舶修拆造企业(以下简称船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船舶修造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船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增强船企防范事故的能力,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产业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的高度,通过科学评估、安全论证等手段,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改、经贸、城建、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安监、港航、质量技监、海事、消防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审核关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强化对企业投产运行前期建设施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过关、设施安全可行。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码头、船台、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起重吊装、工业管线、轨道梁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竣工验收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船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强化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投资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船企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和优化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针对船企的生产作业工艺,劳动用工组织的规模、方式,以及危险作业点多面广的特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和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奖惩配套措施,真正使安全管理的责任贯穿并体现在生产的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之中,切实做好生产与安全一盘棋,生产与安全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坚持和推广民工安全学校、班前安全会、现场作业监护员、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举措,切实提高船企安全管理水平和实效。

(三)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1.开展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船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要求,加强新进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落实特殊工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门培训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岗位安全培训。通过举办“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落实培训会”等形式,增强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2.开展民工安全学校建设。根据《关于在全市规模以上船舶修造企业推广建立民工安全学校的指导意见》,在船企民工安全学校试点的基础上,到2010年、2012年底分别实现全市规模以上、全部船企员(民)工安全学校创建率达100%。船企要切实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将建立员(民)工安全学校、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培训台帐,完善培训制度,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强化教学实践,增强员(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

3.开展其它形式宣传教育。进一步开展对调换工种、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外协施工队负责人、气体检测、专职消防等各类人员的专门培训,并通过“早知道”事故防范工作法、事故现场会、岗前“安全交底”、事故模拟平台演示、通“关”上岗等形式,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逐步形成安全教育手段多样化、形式直观化,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县(区)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规定,加强对规模以上船企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推动、引导、帮扶和指导,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岗位作业标准化、安全操作规范化。建立完善船企标准化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在科技补助、技改资金支持、银行信贷、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规模以上船企3年内实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船企应积极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基础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危险作业和作业场所等方面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整体提升船舶修拆造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五)规范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舟山市船舶修造业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对外协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管,做好经营资质、人员资质等相关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船企要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鼓励船企提高外协施工作业单位进入船企的安全准入门槛,设置安全准入条件,把好准入关;外协施工作业单位纳入船企自身安全管理,并将各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外协施工作业班组;加强对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目标责任考评,对各类事故多发、安全管理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的外协施工作业单位实行黑名单公示、淘汰制度;采用优化处罚及罚金返还方式、培育典型引路、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等方式,全面提升外协作业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治理工作。督促船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排查、再治理,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总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各船企要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对本企业每季、每年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报告和治理。

2.开展重点隐患治理工作。完善市、县(区)船企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船企码头、船台、轨道梁、工业气体管道、厂房等基础和设备设施等治理难度大、危险性高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建档,分级挂牌公布,明确隐患整改单位、内容、期限、责任人、督办单位,确保整改到位。安监、经贸、城建、国土、交通、水利、港航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积极开展以船企地面沉降重大隐患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船企地面沉降专项检查,建立落实预防、监测、治理等各项制度。针对船企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高发现状,按照《舟山市防范船舶修造企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各项预防和监控措施,防范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1.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船舶修造企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对非事故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在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船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执法监察合力。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事故多发的船企(如同一企业年内发生二次及其以上死亡事故的船企),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安全会诊,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按规定整改落实。

2.实施分类管理。督促船企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安全生产条件自我完善、自我改进和自我加强。建立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即ABCD分类管理。对A、B类(包括省级、市级标准化)船企实施以自我管理为主,监督管理为辅,开展日常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对C、D类船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实施更加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其不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突出重点监管。加大船企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围绕重点时段(如夏季高温季节、台汛期、冬季防火时段、节假日等)、重点企业(规模以上船企、船舶配件制造企业等)、重点设备(各类重型机械设备、高空作业设备等)、重点对象(外协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入厂民工等)、重点高危作业(如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大件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检查督促,落实防火、防爆、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物体打击、防中毒和防中暑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八)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科研企业开展船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研发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成果,并对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继续推广使用“电焊机防触电保护器”、“叉链式谐波处理系统”、气体“快速接头”、“可燃气体报警仪”等安全科技新产品,用科技手段提高船企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九)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总局第17号令)要求,船企应当制定可行性应急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船企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工作。

(十)积极培育安全文化。积极探索培育安全文化的新载体,形成各具特色、富有成效与海岛船企安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文化。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拓宽安全生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着力推进安全文化的“三进”、“三安”活动(“三进”即:进企业、进班组、进职工(民工);“三安”即:安全乡镇(街道)、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广泛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活动,及时发布有关安全信息,保障职工知情权,让职工成为安全生产的参与者、监督者,形成自我监督、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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