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10)39号
颁布日期:2010-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特种设备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一)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隐患整治率纳入下属单位的考核目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档案,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检验、持证、维保、应急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充分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监察力度,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对法定检验机构的管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制度,依法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督促检查,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对企业特种设备维保工作的监管,帮助企业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受理处置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加强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行业特种设备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适合本行业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新方法、新举措。认真落实各级政府部署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任务,积极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监察行动。

(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检验;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督促企业实施特种设备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鼓励和引导特种设备数量在50台以上的企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保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五)加强特种设备社会监督。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技术专业优势,参与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安全技术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特种设备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监管程序,依法构织严密的安全监管网

(六)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实施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并督促其及时履行告知程序。

(七)特种设备应及时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用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等手续。

(八)特种设备资料应及时收集归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做到一台一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随机资料、检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企业应指定专人保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随意更改档案内容。

(九)特种设备应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一)及时报告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一小时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相关人员要随时接受调查、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的监管

(十二)抓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监管。把有客运索道的旅游景点、有大型游乐设施的公园、有锅炉或电梯的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口集聚场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把特种设备数量多、使用集中的船舶修造、水产冷库和气瓶充装作为重点行业。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督促力度,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十三)抓好起重机械监管。船舶修造行业使用的起重机械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要努力提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素质,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杜绝违章作业,定期检查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控制系统等重要安全部位。对部分建厂早的机械加工企业存在着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不规范、使用年限长、安全状况差的实际情况,除加强监管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制订整改计划,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尽早消除事故隐患。

(十四)落实全面检查计划和重点监控设备制度。把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群众举报投诉、事故隐患较多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列入年度全面检查计划,把电站锅炉、人口集聚场所锅炉和电梯、PV(压力×容积)≥32MPa?的反应容器、介质为危险化学品的三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大吨位和防爆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列为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落实使用责任人、检验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做到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常抓不懈。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应制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建设,落实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救援装备,构建“1小时事故应急圈”,确保事故有效处置的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一旦发生特种设备死亡事故,要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严防次生事故发生,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各种问题,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和社会影响。开展多种形式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

(十六)持续深化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善主动排查、主动治理的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由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分级挂牌督促整治;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隐患整改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关停或报废。不断总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十七)严格实行特种设备隐患闭环治理制度。在安全监察发现、检验报告、投诉举报、企业上报等环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隐患排查渠道,认真抓好隐患记录、监察责令、整改方案制订、方案落实和整改验收等每一个环节,特别要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的时间要求,保障治理的人员资金,建立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督办,确保特种设备隐患闭环治理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做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发现一起治理一起、治理一起合格一起。

(十八)促进企业落实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鼓励引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动采用特种设备“二四”(即内包、外包二种方式和重包、轻包、联包、走包四种形式)维保模式,建立在用特种设备维保制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自行检查,并认真记录,建立维保台帐。企业没有自身维保能力的,要动员其委托专业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维保,并签订相关协议,送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应检查监督特种设备机构管理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指标考核办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实绩的内容之一。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和行政处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二十)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权限,正确、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并将特种设备安全信息纳入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平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监督作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对存在特种设备典型案例、重大安全隐患及问题突出的企业予以曝光。

五、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二十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执法人员三支队伍的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成立特种设备有关专业协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各项活动。特种设备种类多、数量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应设立专门特种设备监管机构,配备人员和技术仪器装备;未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乡镇(街道),也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组建基层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队伍。

(二十二)加强特种设备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举办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专题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定期组织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主体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安全制度,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所需的装备、人员、资金。

(二十三)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对特种设备监管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健全特种设备数据库,实现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覆盖到全市乡镇(街道),延伸到重点监控企业,动态掌握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十四)加强特种设备宣传教育。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标准技术、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教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认知度和参与性。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经贸委遵义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