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2-03-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长春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制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质量,发挥公文在政府行政过程中的效用,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

第三条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同求的方针。政策,发市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和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犊主义,提高公文质量和效能。

第五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由奠办公厅室(秘书处处归口管理,统一收发、审核、传递和印制。

第六条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室(秘书处),对下级的公文制发工作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八条市政府的行文关系:对上行文,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政府请示、报告,请求批准事宜,报告工作情况,商洽工作;对下行文,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备部门和备直属机构布置工作,下达任务,批准,答复有关事项,必要时直接向基层有关单位发文;平级行文,与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之外同级单位商洽工作。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共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条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一条政府可以与同级党委或同级军队机关联合行文,政府部门可与同级党委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按照党政分开的啄则,党政联合行文应尽量减少。市政府和市委联合行文,由市委主办。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政府请示、报告。

一、涉及方针、政策界限等重大问题,需国家、省给予明确或作出批复的。

二、因我市具体情况,对上级政府某一统一要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殊执行或处理的问题。

三、工作中遇到具体困难,需要帮助解决和协调的。

四、按有关规定需要报批后的,主要有:

(一)各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烈士褒扬和重要的奖励、处夯决定;

(三)我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规划;

(四)文化、体育、友好交流团组和有副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团组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国外及港(澳)、台团组和人员(副部级以上)访问我市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团体和个人捐赠我市物资、设备、车辆等按规定需报批的。

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政府要求我市政府正式上报的情况和材料。

六、其他需要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市政府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

一、市政府发布命令(令)。

二、按我市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三、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市政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的划分。

五、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主要有:

(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

(二)年度经济体制改革要点;

(三)年度控制物价目标;

(四)年度征兵、退伍军人安置计划;

(五)发布、调整工业、农业、财贸、科技、文化卫生和城市建设等重要计划和指标;

(六)全市性经济政策和措施;

(七)部署、安排市政府重要工作;

(八)廉政建设重要措施;

(九)加强与人大、政协、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联系制度。

六、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工作意见和文件精神。

七、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文件。

八、印发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

九、批转、印发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涉及面广、重要的报告和意见。

十、印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十一、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必须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由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非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

二、国家、省、市政府已发文件,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没有明令废止的,一律不再发文。

三、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部门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一律不转发。如需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遵照执行而市里又不需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一律原件翻印下发。

四、凡是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重大问题可向县(市)、区政府行文;贯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省政府各部门给市政府行文,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贯彻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有关部门行文。

(一)向国家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商洽工作,办理一般具体事项和审批手续的,均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直接上报。需市政府表态的,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文件,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市政府各对口部门办理。有的可直接发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

(三)时下联系、部署一般具体事项的通知,均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四)各部门饼出全市专项工怍的报告、建议、意见,一般不予转发。重要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下发;

(五)各种会议材料、报告,确需印发的,由主办部门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不予转发;

(六)经批准必须开展的全市性各类大检查,如需行文,由主办部门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七)各行业、部门开各类竞赛、评比活动,由主办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第十六亲下列由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要严格控制,大力精减。

一、市政府领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发文件。特别重要的,用市政府《工作通报》摘要下发,起草部门要将文稿压缩在三千字以内。

二、凡是可以刊登简报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在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发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一)市政府公告、布告和需全社会周知的法规、规章,一般登报公布,注明“不另行文”;

(二)市政府命名、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授各种荣誉称号的决定,由主办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另行文。

三、春种秋收、抗旱防汛、城市绿化、护林防火以及开展爱国卫生、春运等年度例行性活动和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长期有效,无特殊情况,不每年度行文。涉及具体事宜的,由部门按市政府或市政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自行下达。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碍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第十八条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

第十九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三章公文制发程序

第二十条公文制发一般包括登记、拟稿、审核、缮印、用印、传递、归档等程序。

第十一条全文制发:过程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以免丢失或误、漏。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需由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主办部门拟稿,经本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主任(处长)把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正式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厅厅秘书处。

凡迳送领导或未经主办部门办公室(秘书处)把关、部门领导没签字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拟稿,主办部门在会签部门意见一致后,缮写清楚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草拟公文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府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规范、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阿拉伯数码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六、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下规范的字。

七、章节序数的写法要分明。一般排列顺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二十五条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草拟公文应将所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关资料)附后,领导交办或有特殊缘由要提要写成“公文说明”附后。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鉴署自己的意刚、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草拟和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秘书处),在将公文送领导人签批前,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全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把关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审核把关后,确定文种、发文范围、印发数量、紧急程度等。对于不成熟或质量上有问题的文稿处理办法是:

一、对不需要行文或可以由部部行文的文稿,退回拟稿部门处理;对于内容不成熟或文字上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文稿,提出问题和处理意见,退回拟稿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修改。

二、对于不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的文稿,一律退回。

三、文稿缺少有关手续的,退回补办。

四、改动较大的文稿,须与拟稿部门商量确认。

五、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按审批权限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按印发程序分送印刷厂或自动化办公室排版、印刷。拟稿部门不得改动,特殊情况需变动的要经签发的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公文印制出后,一律由机要部门负责传递、收发。

第三十二条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有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秘书处)主任(处长)批准,可以翻印、转发。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一般要严格按照发放范围和数量下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不提倡层层转发和翻印。特殊需要的,要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处)主任(处长)批准,由办公部门统一转发、翻印。翻印时要去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头和印章,注明翻印机关和时间。

第三十四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发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文印发、处理后,要及时归档、销毁。

第三十六条批办、承办、阅看和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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