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长府发[1999]42号
颁布日期:1999-06-23失效日期:2001-03-22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的通告

长府发[199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取缔场外交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双阳区除外)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场外交易活动。

三、本通告所称场外交易,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在街、路两侧、楼层市场周边地方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兜售商品和擅自进入广场、立交桥、居民区等非商业区域进行经营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开办市场的,由市场所在辖区政府组织工商、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市场予以清理取缔。

(二)经市政府批准开办市场,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依法接受处理。

(四)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或擅自进入广场、立交桥、居民区等非商业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经营工具和商品,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工商局、计委、城建局、公安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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