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9〕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一)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任何部门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申报人可以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明、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婴儿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至今未落常住户口,现在要求在城镇随父或随母落户的,申报人可以凭婴儿出生时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记录卡和父母的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落户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三)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已随母落户,现尚未成年又要求随父落户到城镇的,要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解决。申报人可以凭其父母结婚证明、身份证等证件,到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非农业人口的要填报《非农业人口落户审批表》,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农业人口的要填报《农业人口转非落户审批表》,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报长春市公安局审批。
(四)医疗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手续,对有接生婴儿资格的卫生部门要保证每个活产婴儿都能及时领到《出生医学证明》。对在其它地点(非医疗卫生部门)出生的婴儿,要凭婴儿出生记录卡或相关的证明到婴儿父或母的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站或卫生部门换取《出生医学证明》,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其它限制条件。
二、进一步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一)放宽“非农业户口”夫妻互投的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满两年(居住年限以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为准),没有正式工作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民可以凭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和粮食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报《非农业人口落户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二)放宽办理夫妻互投“农转非”户口政策
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长春市共同居住生活满3年,其它县(市)满两年的夫妻互投的“农转非”人口(居住年限以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为准),可以凭结婚证明、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农业人口转非落户审批表》,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逐级报送长春市公安局审批。
三、放宽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条件限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到其子女的户口所在地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具体办理手续和应出具证明材料参照夫妻互投的户口政策办理。
四、在城市购置商品房拥有私人房屋产权、固定职业人员的落户政策
凡是在城市购置商品房拥有私人房屋产权和固定职业,在长春市居住满5年,其它县(市)居住满3年的居民(居住年限以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为准)。凭有税务监制章的原始发货票、房屋产权证、招工、招干录用合同书,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原件、复印件,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落户审批表》,在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由长春市公安局审批,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明。
延伸阅读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